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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内遭殴打 学校担责理应当

  发布时间:2005-06-30 13:00:59


    一初中毕业生在中考前的星期天去学校复习,却因纠纷被其他班学生打伤,被打学生的家长一怒将打人者和学校都告上法庭。近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3名打人学生的监护人被判赔偿1221.29元,学校被判赔偿523.41元。

    原告王某是巩义市芝田镇第四初中2004届毕业班学生,当年6月20日是一个星期天,已迫近中考,但王仍于当天去学校复习。学习其间,王某与在校复习的另一班学生魏某发生纠纷,魏某遂和两名同学共同将原告打成轻伤,导致王某住院8天,花去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700余元。事后学校给付原告500元医疗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魏某及两名同学殴打致伤原告,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损失1221.29元,因其三人均系未成年人,无经济来源,故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巩义市芝田镇第四初中虽未安排原告到校补课,但未能阻挡其到校复习,后与该校安排补课的学生发生纠纷被致伤,对此被告巩义市芝田镇第四初中存在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即赔偿原告损失523.41元,扣除已给付的500元,仍应付给原告23.41元。遂判令打人学生和学校共同担责,三名打人学生的法定监护人被判赔偿1221.29元,学校被判赔偿523.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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