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心血来潮,给朋友发了个预报地震发生的短信,结果一传十、十传百,人们成了惊弓之鸟,老人、小孩等也在严寒中滞留街头一宿。最终,始作俑者曹某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被提起公诉。6月26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未当庭宣判。
今年2月14日22时许,巩义市涉村镇前窑村34岁的曹某编辑虚假信息:尊敬的用户您好,中国移动向你温馨提示,据国家地震局下发通知,今天夜里凌晨三点钟河南省中西部地区将有7.5级地震,国务院,公众事业部,河南省委要求紧急向您通知,请紧急防范,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后曹某将该信息向多人发送,并被大量不明真相短信接收者相互转发,致使巩义、郑州、登封等地大量群众因害怕发生地震而滞留街头至次日早上,在社会上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2月15日晚上19时许,曹某到巩义市公安局涉村派出所投案自首。
在当天的庭审中,公诉人与辩护人围绕虚假地震信息是否属于“虚假恐怖信息”、被告人曹某的行为是否符合“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结果要件等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公诉人认为,刑法修正案(三)第291条的规定,只是一种列举式规定,并不意味着恐怖信息仅限于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这3类信息,只要满足了以下3个条件的都可以作为本罪的恐怖信息:(1)可感性,即需要被足够多人知道。(2)可信性或者说误导性,即需要使人相信它们是真的。5□12大地震刚过,许多人还没有从悲伤和恐惧的阴影中走出来,再加之2009年1月18日巩义市境内曾发生过地震,阵中位于巩义市涉村镇,更增加了人们对该信息的可信性。(3)紧迫性,即其预报的“危险”往往一触即发,人们在极短的时间内根本来不及判断真假,对避免“灾难”的可能性严重缺乏信心,因而陷于高度恐惧之中。
其次,被告人曹某的行为符合“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要件。从刑法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规定来看,此罪并非行为犯,而是结果犯,即行为人实施的编造虚假恐怖信息行为只有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这里的“结果”包括物质性结果,也应包括非物质性结果。而该案引起了一定区域内的社会公众心理恐慌,感到自身安全受到威胁,导致公众无法正常地生活和工作。
而被告人曹某在庭上说,自己无任何目的,只是愚昧无知,当幽默短信发的。短信不是自己编造的,手机上很早就有,自己只是在前面加了“尊敬的用户”几个字。曹某最后说,由于自己愚昧不懂法,没意识到短信带来危害,愿意接受任何惩罚。
巩义市地震局主任王桂芳提醒大家,虚假信息会给生产、生活带来很大危害,提醒大家不信谣不传谣。目前地震灾害只有政府发布,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发布此类信息都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