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9日,郑州中远干燥技术有限公司李总亲自从郑州赶往巩义,给巩义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张明霞送来一面锦旗,上书“和谐执法实践者企业权益保护神”,感谢张明霞法官帮助他们讨回了原准备放弃的一笔债权。
2003年,郑州中远干燥技术有限公司与巩义一家化纤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中远公司给化纤公司提供价值69万元的干燥设备,货款分三次缴清。另有10%的质量保证金等设备正常运转一个月后支付。然而,在合同履行中,化纤公司支付完前面的62.1万元货款后,并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交付质量保证金6.9万元。中远公司考虑到和化纤公司的长期合作关系,便耐心等待化纤公司主动把未交的6.9万元送上门。哪知这一等就近五年,仍没有等到自己应得那一份保证金。
2008年9月中远公司无奈一纸诉状将化纤公司告上了法庭。在庭审中,化纤公司对所欠保证金款项并无异议,但辩称中远公司的起诉已超过了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听了化纤公司的答辩意见,中远公司顿时慌张起来,对合作伙伴的信任却让自己在维权诉讼中陷入被动。
面对已经基本明朗的案件事实,张明霞法官完全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做出驳回中远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这样的裁决结果虽然在法律上并没有问题,但中远公司的债权可能就因此成为泡影。想象着中远公司代理人失望的眼神,张明霞法官感到一种无形的压力。她及时对中远公司代理人行使法官释明权,讲明诉讼时效相关法律规定,引导中远公司提交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使案件事实得以还原。然而,中远公司始终不能提交出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合法证据,并做好了撤回起诉的准备。这个时候,也有人劝张明霞,何必为了一个外地企业的钱伤自己的脑子,趁早下判决省了心。
如何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张明霞法官十多年办案中一直在思考的问题,自己多费心让当事人省心才是法官的良心。庭审后,张明霞找到化纤公司的代理人了解情况,得知化纤公司只是对中远公司未事先通知下直接起诉心存情绪,并没有真正想赖账的意思,便知道案件仍有转机,需要自己从中做工作,帮助双方消除误会。
张明霞法官先后3次到化纤公司开展思想说服,语重心长的对其代理人说:几万块钱事小,但因为这点钱影响你们公司信誉那多不值得。你们公司也是巩义市重点企业,代表着巩义市的形象啊。咱们不能因小失大,丢巩义人的脸啊。张明霞法官的意见引起了公司高层的重视,经济利益与公司形象,近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比较,让他们最终选择了还款维形象。得到化纤公司的明确答复后,张明霞法官将这一消息通知了中远公司。得知保证金失而复得,中远公司喜出望外,并向张明霞法官表示同意放弃部分金额,以示真诚和感谢。
经过张明霞法官的精心调解,化纤公司当场支付欠款3.1万元,其他部分中远公司自愿放弃。事后,双方当事人的手再次紧紧握在一起,一桩“死案”经过张法官的“妙手回春”而有了一个完满的结局,于是便有了文章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