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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伐林木 获刑两年

  发布时间:2009-07-03 08:16:07


    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私自采伐林木烧炭变卖。6月22日,巩义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被告人苏某,系巩义市米河镇人。2008年5月至2009年3月,其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组织多人在巩义市米河镇水头村其承包的森林中采伐栎树2185株,全部烧炭后变卖。经鉴定,被采伐的林木立木材积为97.35立方米。2009年5月5日,苏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字的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苏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发森林,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念在其有自首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遂根据《刑法》之规定,做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青年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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