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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岗予贼便利 被判盗窃获刑

  发布时间:2009-07-10 12:23:21


    作为一名公司门岗,应该积极履行门岗职责,可河南一铝业公司门岗闫某居然利用职务之便给贼提供方便,致使公司物品被盗。7月8日,巩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闫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闫某,系巩义市回郭镇人,2007年应聘到河南一铝业公司当门岗。2009年4月8日夜里,赵某(已判刑)找到正值班的他,预谋盗窃该公司物品,要闫某提供方便,事后分与其好处费。闫某默许。次日凌晨,赵某伙同另外两人(均已判刑)用叉车从该公司叉出一垛AL99.70型铝锭到闫某值班的门岗处,闫某打开大门让三人驾驶叉车将铝锭盗走并销赃,次日,赵某分给闫某赃款600元。经鉴定,被盗铝锭价值1880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念其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从轻处罚。遂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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