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走公司承兑汇票,找人贴现非法获利近10万元。2009年7月27日,巩义法院依法以票据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张某系巩义市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2008年7月17日,其单位财务人员闫某给客户结账时将一张价值10万元的承兑汇票遗留在办公桌上,闫某走后,张某把汇票偷拿回家。2008年8月10,其通过中间人介绍,找到河南省沁阳市人秦某进行贴现,获利97000元。由于认为是公司人所为,闫某发现汇票被盗后也一直未报案。2008年10月29日,秦某拿着到期的汇票去银行取钱时被告知该汇票早已挂失并支付完毕,自知被骗的她赶忙又联系上张某和张某所在公司,张某见事情败露,将97000退还给秦某。而此时张某公司也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的票据,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遂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做出以上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