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工人铲雪时滑倒摔伤,造成骨折。找环境卫生管理处协商未果后,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院,2009年7月27日,巩义市法院判处巩义市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处赔偿工人韩某130196元。
韩某系巩义市陇海路人,2007年其受雇于巩义市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成了一名环卫工人。2008年1月12日,天下大雪。下午七时许,其与同班工人杨某等人一起在巩义市新华路附近扫雪,由于路面结冰太滑摔倒。紧急送往医院后被诊断为左科力氏骨折。后经鉴定,为六级伤残。韩某多次找到环卫处协商赔偿事宜未果。2008年11月18日,巩义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也裁定不予受理。韩某于2009年1月12日起诉至法院,诉求环卫处赔偿其损失共计13675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韩某系环卫处雇佣工人,双方形成了雇佣关系,韩某在工作中受伤,环卫处应以用人单位身份赔偿韩某各项经济损失。经法院审理计算,最终判处环卫处赔偿韩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01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