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取保候审,结果取保候审期间又因暴力阻碍交警执法涉嫌妨害公务被逮捕。7月28日,巩义法院以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王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并赔偿受害交警刘某2768元。
王某,巩义市回郭镇人。2008年2月18日,王某明知一辆雅马哈摩托车是别人盗窃所得,仍以1500元的价格购买。两名小偷被抓后,王某于2009年1月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1月10日,其亲属替他办了取保候审手续。2009年4月18日,王某驾驶面包车载妻子到巩义市人民医院看病,却把车停在了医院对面公交车停靠站处。交警队员刘某过来对其纠章,双方发生争执,趁刘某不注意,王某突然发车,把拉住车门把手的刘某拖行数米,造成其多处软骨组织受伤,并花去医疗费用等2768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购买,其行为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念其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已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妨害公务罪。遂根据《刑法》规定,作出以上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