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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年初一遇车祸 法院审理终获赔

  发布时间:2009-07-30 16:51:04


    已过花甲之年的崔女士今年大年初一就遇上了倒霉事,所乘坐他人的电动车与一辆无牌轿车相撞,致使其受伤花去医疗费用等2182元。7月30日,其通过巩义法院判决获得了赔偿。

    2009年1月26日(大年初一),崔女士乘坐李某摩托车准备上超市补点年货。在经过一交叉路口时,李某未下车推行,与一辆车速过快的无牌轿车相撞,崔女士被甩出好几米,腰部受伤。李某当即叫来交警认定事故责任,但轿车车主韩某在交警来了后主动要求私下协商解决。经三人同意后,交警部门未给予事故认定。崔女士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共住院15天。后三方经过好几次协商一直未就赔偿数额以及李某、韩某所担责任达成一致。5月26日,崔女士把李某和韩某告上巩义法院,诉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韩某驾驶无牌车经过交叉路口未减速行驶,李某驾驶非机动车过机横动车道,未下车推行,双方对此均存在过错。综合分析后,法院判处韩某承担70%的责任,李某承担30%。而崔女士已超过60岁,对于误工损失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处韩某赔偿崔女士1497元,李某赔偿685元。

文章出处:河南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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