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裁判文书公开上网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更好地落实审判公开的原则,进一步拓宽人民法院全面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途径和渠道,增强司法公信力和审判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根据审判公开的原则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裁判文书上网坚持全面、公开、及时、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 公开上网的裁判文书包括本院制作的下列裁判文书:
(一)一审、再审判决书;
(二)不予受理的裁定;
(三)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
(四)驳回起诉的裁定;
(五)执行异议的裁定。
第四条 公开上网的裁判文书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第五条 下列案件裁判文书不得公布:
(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
(二) 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三) 进入再审或信访审查的案件;
(四) 其他暂时不适宜公布的案件。
第六条 案件承办人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填写裁判文书上网审批表,报庭长审批。
涉及敏感性、群体性案件或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其裁判文书是否上网公开,由庭长报请主管院长予以审批。主管院长认为有必要时,可报请院长或审委会决定。
第七条 各业务部门应予每月28日前将裁判文书上网审批表副本、生效裁判文书副本及电子文本报送政治处宣教科。各部门报送的裁判文书不少于当月已结案件的30%。
第八条 报送的生效裁判文书电子文本采取一份文书一个电子文本的方式。
电子文本应拟写名称,包括案件当事人诉讼地位、当事人名称、案由等内容。(如:原告XXX诉被告XXX借款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被告人XXX盗窃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第九条 报送生效裁判文书电子文本,应当删去当事人、证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以及通讯方式等涉密信息,涉及证人及被害人姓名的用×××替换。
拟上网文书电子文本统一以案件名称命名,案件名称表述为“当事人+案由+文书种类”。
第十条 各业务部门应当确保报送裁判文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形式的规范性、完整性,电子文本内容与正本内容的一致性。
主管副庭长应当对拟上网文书是否属于上网范围、是否已删除当事人和证人的相关涉密信息、是否有必要推迟上网公布等进行全面审查。
第十一条 上网裁判文书统一由河南巩义法院网公布。
第十二条 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挂网时间为六个月。因特殊原因,已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需要停止挂网的,需经主管院长批准,并报宣教科办理。
已上网裁判文书中,存在个别文字或标点错误,但不影响裁判原意的,网站可以在明确征求承办人的意见后直接进行改正。
已上网裁判文书中,存在较为严重错误的,应由原合议庭作出补正裁定,再由网站按照补正裁定的内容,在原上网文书上进行改正。
第十三条 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提出批评意见的和疑问的,各业务部门要及时进行回复,认真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对网民提出的具体意见和疑问,本院网站应当及时通知原承办合议庭;经主管副庭长审核把关后,回复网民。网民是当事人的,原承办合议庭应通知其当面进行判后答疑。
第十四条 建立裁判文书上网通报制度。每月对各业务部门裁判文书上网情况进行通报,并将其纳入院年终绩效考评。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不按时提交裁判文书、未经审查擅自公布裁判文书、擅自改动裁判文书,或审查不严公布裁判文书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上网裁判文书审批表
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