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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太不该 触及刑法判徒刑

  发布时间:2009-08-03 10:55:26


     为谋取私利,明知他人所销售的药品系假药,仍低价购买并向外销售。8月3日,巩义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三人分别并处罚金15000元。

     张某,系郑州市上街区无业民。2008年6月起,其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李某(另案处理)所销售的药品系假药,批准文号为伪造的情况下,仍非法花费32750元分16次在李某处购得多潘立酮片、消渴丸、多维元素片(21)、酒石酸美托洛尔、地奥心血康、健胃消食片等假药十几种。后其以50000元的价格分12次销售给河南省孟津县的王某。

     王某自2008年7月从张某处购得假药后,利用假名以发送保健品的名义,通过物流向巩义某药品有限公司下属药店、洛阳涧西区某药房等十一处药店销售。销售金额达61155元。期间河南省偃师市的郭某于2008年8月与王某合伙销售假药,负责收款等事宜,双方按比例分红,但9月份其自动退出。

    多行不义必自毙,2008年12月,经人举报公安机关侦查后抓获了王某和郭某,并从王某处及某物流公司处扣押大量剩余假药。随即又对张某采取网上追逃。2009年3月20日,张某在被禹州抓获。经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局,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鉴定,上述药品均为假药。其中,地奥心血康、消渴丸、酒石酸美托洛尔三种药品为处方药。

    法院审理认为,三人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且其销售的处方药批文系伪造,足以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其中王某被抓后,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郭某,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遂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罚。

文章出处:河南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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