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快讯

抢夺他人金项链 获刑三年半并罚金

  发布时间:2009-08-05 11:11:20


    以看看别人的金项链为由,拿到手后立即逃走。8月3日,巩义法院以抢夺罪判处刘某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刘某,系巩义市芝田镇八陵村人。2008年1月1日中午,其与魏某等人在同村苏某家喝酒。席间,刘某见魏某佩戴有金项链,遂提出想看看。魏某见多人在场,随手取下递给了刘某,哪知其将项链拿到手后拔腿就跑,转眼就没了踪影。魏某随即报警。直到2009年5月21日,公安机关才依据线索在刘某家中将其抓获,而金项链早已被其卖掉未能追回。经鉴定,该项链价值7647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遂根据《刑法》之规定作出以上判罚。

文章出处:郑州法院网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2803935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