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看看别人的金项链为由,拿到手后立即逃走。8月3日,巩义法院以抢夺罪判处刘某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刘某,系巩义市芝田镇八陵村人。2008年1月1日中午,其与魏某等人在同村苏某家喝酒。席间,刘某见魏某佩戴有金项链,遂提出想看看。魏某见多人在场,随手取下递给了刘某,哪知其将项链拿到手后拔腿就跑,转眼就没了踪影。魏某随即报警。直到2009年5月21日,公安机关才依据线索在刘某家中将其抓获,而金项链早已被其卖掉未能追回。经鉴定,该项链价值7647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遂根据《刑法》之规定作出以上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