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经出租人同意就私自将门面房转租给第三人,并收取定金,被第三人发现后以第三人违约为由不退还定金。8月5日,巩义法院依法判处承租人郭某退还第三人李某定金3500元。
2008年12月19日,郭某与巩义某小学签订了一份租房协议书。双方约定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告租用巩义市某小学前街门面房壹间,经营订做服装,租赁期一年,在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准私自转让房屋。如确需转让,必须经巩义市第三小学同意,否则该校将收回租赁权。郭某承租以后,生意不是很好,便想转租出去。2009年3月18日,其与李某口头约定将门面房租给李某,并收取了定金3500元。李某得知郭某并没有出租权后,遂要求郭某退还定金。屡次遭拒后,李某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未经巩义市某小学同意,私自签订转租协议。造成协议无法履行,故判决郭某限期退还李某定金3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