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给别人家里安装电线,结果雇员粗心大意在布走电线过程中将电线与有线电视线连在了一起,造成一人不慎触电死亡的惨剧。8月7日,巩义法院依法判处承揽人孙某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93668元,其雇员马某负连带赔偿责任。
孙某,巩义市回郭镇人,在其镇上开了间销售电料的门市部,并承接电料及室内电线安装工程业务。2008年9月,李某在孙某门市部购买了部分电料,9月11日,孙某承接了李某家中的室内电线安装工程,孙某雇佣其未成年儿子航航和马某两人一起施工。9月14日,安装工程结束,李某支付了工程款。两天后,惨剧发生了,李某的妻子竟在自家水池边遭电击死亡,旁边只有有线电视线。李某随即告知孙某,经孙某对安装的线路进行检查,发现其安装的有线电视线插座上带电。孙某对插座简单处理后,却对李某妻子的死亡原因与李某发生分歧。随后,李某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经法医对尸体进行检验,确认李某妻子系遭电击死亡。9月21日,回郭镇政府、公安分局、供电所等单位会同李某、孙某一起对李某家的电线及有线电视线分七步进行了检验与测量,最终确认李某家二楼西屋内的组合开关有明显的电线与有线电视线连接点。李某和孙某对每一步的记录均写明“情况属实”并签名,但当地村委对双方存在的纠纷调解时,双方意见分歧仍较大,未达成协议。李某遂把孙某连带航航、马某一起告上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航航与马某在为李某家安装的线路工程不符合相关安全规范要求,使李某家有线电视线带电致李某妻子死亡,作为雇主孙某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航航与马某存在重大过失,应与孙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航航未满18岁,其责任由监护人孙某承担。但李某作为定作人,选用没有专业电线安装技术资质的孙某进行施工,存在选任过失,依法承担10%的责任。遂依据《民法通则》、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解释等相关规定判处孙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83668,精神抚慰金10000,马某负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