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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狗咬了亲舅舅 依法赔偿一万三

  发布时间:2009-08-10 10:38:23


    舅舅给外甥打工,却让外甥养在工厂的狗给咬伤。索赔未果后,一怒将外甥告上了法庭。8月10日,巩义法院判处外甥张某赔偿其舅舅魏某13044元。

    魏某,系巩义市西村镇坞罗村人,今年已年过60。2007年6月,其外甥张某在镇上开了家供水材料厂,魏某想着这几年手脚还灵活便过去给他打工,也给自己赚些养老钱。哪知天有不测,2008年5月5日,其被张某养在厂里的狗给咬伤了左肘关节。在当地医院治疗注射狂犬疫苗后,出现了左肘关节以下肌肉萎缩、无力等症状,手掌也不能完全伸展,后又经巩义市人民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000多元,并被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事情发生后,魏某多次找到张某协商赔偿事宜,一直没有结果,双方关系也不断恶化。无奈之下魏某一纸诉状将外甥告上了法庭,诉求赔偿各项损失20000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仍想通过调解手段恢复双方之间的亲情,但双方就责任和赔偿数额均达不成协议,法官只好依法开庭审理。在庭审中,张某一直辩称魏某经常无故对其养的狗殴打、训斥,5月5日那天,魏某再次到栓狗处打狗,才被狗咬伤关节,其本人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却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辩称的事实,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依据《民法通则》、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等规定,判处张某赔偿其舅舅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3044元,魏某请求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文章出处:河南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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