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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又强迫卖淫 两罪并罚获重刑

  发布时间:2009-08-13 16:21:01


    强奸多名妇女,又伙同他人多次强迫妇女卖淫,实在是罪大恶极。8月13日,他们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巩义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并罚判处位某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各处罚金20000元。

    位某,系河南省偃师市人,今年才23岁。初中毕业后闲赋在家,整日游荡。2009年5月20日,其把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20岁妇女侯某带至一招待所,采用恐吓的手段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后侯某乘位某熟睡之际拿走其20元现金离开。位某隔了几天再次找到侯某,以拿走20元需还2000元为借口向侯某要钱。因侯某拿不出钱,位某竟经人介绍后将侯某带至巩义市回郭镇赵某所开的按摩店。在位某和赵某的看管下,侯某被逼多次卖淫。

    5月27日晚,位某又以玩耍之名将张某和毕某两名妇女骗至赵某的按摩店。当晚,位某采取恐吓手段将二女控制,强行与她们发生了性关系。位某走后,赵某又强行与毕某发生关系。被害人张某逃出后马上报了警,5月29日,位某和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位某和赵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胁迫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又结伙多次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够成强奸罪、强迫卖淫罪。最终,根据《刑法》各项规定,以强奸罪判处位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以强奸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四年;以强迫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文章出处:郑州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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