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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座谈会上的发言

  发布时间:2009-08-20 08:07:57


各位领导、同志们: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既是经济社会发展黄金机遇期,又是社会矛盾高发期,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保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越来越繁重。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都在积极探索、积极构建多元化矛盾解决的新机制。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做好诉讼与非诉讼矛盾解决机制的相互衔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根据上级法院的工作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法院与市司法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联动机制的意见》和《关于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工作的试行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市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巩义市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诉讼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对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工作做出了具体安排部署。结合文件要求,我就如何落实几个文件的要求谈几点意见:

    一、准确运用三种衔接方式。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主要通过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三种方式进行。在具体操作中,法官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注重诉前引导。作为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绝大多数是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纠纷,具有标的不大、矛盾不深等特点,适用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予以化解。因此,于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且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标的额不大的民事纠纷,立案庭和其他业务庭的法官应当向当事人释明人民调解的功能和作用,积极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以人民调解的方式先行调解,争取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外。二是要善于把握时机。当前,人民法院既要做到断是非、明曲直,又要做到重调解、促和谐。在调解工作中,要善于分析当事人心理、抓住有利时机、把握住思想工作火候,适时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出具《委托调解函》,并在三日内附案件主要材料复印件一并移送受托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促成当事人达成案外和解。三是要学会向外借力。在调解工作中,同样的道理、同样的语言可能因谈话人的身份、地位和与当事人的关系不同,就会产生不同的效果。因此,承办法官要充分运用好协助调解的方式,适时向相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发出《协助调解函》,邀请在人民群众中有威信的人民调解员参与案件调解,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有效的化解矛盾纠纷。

    二、依法维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人民调解具有传承道德价值,以及协调法律与公序良俗的特殊作用,与司法调解同样承担着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社会职能。但由于人民调解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影响了人民调解功能的发挥。通过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可以通过法院调解书等法定的途径,解决这一问题。具体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是认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如果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以此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采信;二是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形成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债务人拒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是当事人持已经生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四是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共同要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及时进行审查。如人民调解协议不存在可变更、可撤销或无效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五是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予以司法确认。2009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该若干意见新确立了一项诉讼程序,即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若干意见》规定的司法确认程序既是对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所提出的确认程序的完善,解决了非诉调解与司法程序的有效衔接的问题,具有灵活、简便、快捷的显著优势。

    三、推进人民调解队伍建设。人民调解员是人民法官化解矛盾的同盟军,是法院履行化解矛盾法定职责的支持者。市法院各部门要尊重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积极为人民调解员工作、学习创造宽松有利的环境。一是加强人民调解室建设。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人民法院及各中心人民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室,是对市法院审判工作最有力的支持。因此,各中心法庭会后要立即行动,在月底前为人民调解室提供工作场所,人民调解室必要的办公设备由法院统一保障。各中心法庭在日常工作中,要尊重、关心调解室工作人员,并为他们履行职责提供便利。二是支持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充分利用退休法官办案经验丰富、法律功底过硬的资源优势,对于其中身体健康、政治素质较高、具有较丰富调解工作经验并自愿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我院将推荐至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其为人民调解员,派驻到人民调解室工作,协助现任开展工作。对于政治素质高、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经验的优秀人民调解员,符合人民陪审员选任法定条件的,市法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推荐任命其为人民陪审员。三是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是人民法院的工作职责之一。各中心法庭要积极配合市司法局定期对辖区内的人民调解员队伍进行培训,并指派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担任人民调解室的人民调解指导员,负责与人民调解工作室的日常联系和业务指导工作。法院各业务庭应当定期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庭审,并在案件审结后及时通报裁决结果及法律依据。对于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民事案件,人民调解员主动要求旁听的,承办庭应当予以支持。

    四是加强沟通保障机制畅通。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涉及市法院、市司法局近40多个业务部门,涉及全市各镇办、村委,是一项既复杂而又工作量较大的系统工程,同时也是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重要工作。这项机制的顺畅运行,需要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特别需要重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要定期召开经验交流会。各中心人民法庭每季度至少要会同辖区司法所邀请人民调解员代表座谈1次,听取人民调解员对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中的意见和建议,了解人民调解员在履行职责的中的问题和困难,及时总结经验,解决问题,提高联动机制的效能;二是要落实好通报备案制度。各业务庭受理的对调解协议反悔的各类案件,要在一周之内将相关情况通报各相关司法所和调委会,并在案件审理完毕后,及时将结果告知或通报相关的司法所和调委会。调解协议被已经生效的判决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无效的,必要时可依法提出司法建议。三要落实好联合考评制度。由市法院和市司法局定期评阅人民调解协议书等调解文书,切实帮助人民调解员提高调解文书的制作水平,共同开展对各镇办(街道)人民调解工作的考核评比。

    五是不断总结经验,拓宽衔接联动的工作层面。不仅要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搞好衔接联动,而且要在刑事自诉案件审判中、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判中和行政案件审判中,积极有效的发挥衔接联动机制的作用,推进这几类案件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特别是要在执行工作中,积极借助联动机制,建立广泛的执行工作协助配合网络,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作用,促进执行案件和解,参加重、疑、繁执行案件的协助配合衔接,发挥各自优势,以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

    加强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联动是一项长期工作,仍有许多问题需要在具体的实践中加以完善。共同的职责、联动的诚意,都将成为我们共促和谐的良好基础。我相信,这项工作机制的建立和推进必将成为市法院和市司法局共同的风景。也必将会焕发蓬勃的生机与活力,产生积极的效果与影响,让我们共同携起手来,为保障和促进我市的改革发展稳定,做好我们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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