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实施巩义市人民法院和巩义市司法局《关于建立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联动机制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衔接方式
第一条 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方式包括: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等方式。
第二条 对于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且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标的额不大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应当向当事人释明人民调解的功能和作用,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以人民调解方式先行调解。
第三条 起诉人同意先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出具《人民调解建议书》,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四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通知,对方当事人也同意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进行诉前调解。
第五条 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进行诉前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进行立案审查。
第六条 对于诉前调解的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情况复函》,按要求时间将调解结果反馈给人民法院。
诉前调解应当在人民法院立案审查期内完成,特殊情况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七条 对进行立案预登记或已经立案但适合人民调解的民事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出具《委托调解函》,并在三日内附主要材料复印件一并移送受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第八条 当事人不同意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查受理。
第九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员应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章。
第十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接受委托调解的案件,应当制作《调解情况复函》,并按要求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正在审理的案件,根据情况,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发出《协助调解函》,邀请人民调解员协助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指派人民调解员协助调解。
第二章 效力衔接
第十二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第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形成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债务人拒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当事人持已经生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应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第十六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共同要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及时进行审查。如人民调解协议不存在可变更、可撤销或无效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变更、撤销人民调解协议或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无效的案件,可以通知人民调解委员会具体参与调解的人民调解员旁听庭审,并及时将审理结果告知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必要时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司法建议。
第三章 工作保障
第十八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人民法院及各中心人民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室。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为人民调解室提供工作场所及必要的办公设备,并为其工作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便利。
第二十条 对于身体健康、政治素质较高、具有较丰富调解工作经验并自愿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退休法官,经人民法院推荐,人民调解委员会可聘任为人民调解员,派驻到人民调解室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人民调解室应对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建立相应的台账制度和档案制度。
第二十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成功的纠纷可作为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完成的工作量。
第二十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人民调解工作室配备的人民调解员应不少于两名。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的人民调解员应自觉遵守法庭的有关作息、保密工作等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又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曾经参与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不得担任该案件的人民陪审员或诉讼代理人。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人民调解指导员制度,指派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担任人民调解室的人民调解指导员,负责与人民调解工作室的日常联系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二十六条 人民调解指导员可以就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遇到的有关法律问题提供咨询,但不得就纠纷的处理发表具体意见。
第二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人民法院应当配合司法行政机关,选派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参与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定期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庭审。对于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民事案件,人民调解员主动要求旁听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于政治素质高、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经验的优秀人民调解员,符合人民陪审员法定条件的,可以向巩义市人大常委会推荐任命为人民陪审员。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工作所需的各种文书格式,分别由巩义市人民法院和巩义市司法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由巩义市人民法院和巩义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巩义市人民法院 巩义市司法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