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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人民法院 巩义市司法局关于建立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联动机制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9-08-20 09:15:59


    为进一步加强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促进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省法院、省司法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在市人民法院及各中心人民法庭挂牌设立人民调解室,由市司法局分别派驻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与法院指定的工作人员联合开展工作。

    二、凡属婚姻纠纷、相邻关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买卖纠纷、借贷纠纷等一般民事纠纷和刑事自诉案件都可进行诉前调解和委托调解。具体程序为:

    (一)诉前调解。当事人到市法院起诉的,立案前由立案法官根据纠纷具体情况,主动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优势、调解协议的效力,告知诉讼风险并建议当事人将纠纷交由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当事人同意后,由市法院立案庭法官引导当事人到人民调解室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后,即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调解协议书;当事人也可申请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法官立案审查确认后,由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由市法院审查立案。

    (二)委托调解。对进行立案预登记或已经立案但适合人民调解的民事案件,本着“减少讼累,降低成本,方便群众”的原则,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由市法院出具委托函,在三日内移送受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受托人民调解委员会须在法院指定期限内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当事人主动撤诉或申请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函告市法院,由法官依法审判。

    (三)协助调解。镇、办(街道)、村(社区)调委会受理或接受委托调解纠纷,在当事人不接受调解,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调委会负责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并主动向市法院通报相关情况,协助法院及早调处纠纷。

    三、当事人在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下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所达成的协议的,一方到法院起诉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

    四、市法院与市司法局共同建立四种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为加强交流和配合,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效,市法院、市司法局建立人民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交流人民调解工作信息,研讨有关业务指导和培训等问题。

    (二)通报备案制度。市法院在立案受理对调解协议反悔的各类案件后,将相关情况通知各相关司法所和调委会,并在案件审理完毕后,调解协议被已经生效的判决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无效的,由市法院及时将结果告知或通报相关的司法所和调委会,必要时可在告知或通报的同时,依法提出司法建议。

    (三)联合培训制度。市法院选派民事审判骨干担任联络员,具体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并协同市司法局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授课,每年至少培训2次。各中心人民法庭每年举办1-2次观摩庭,召集人民调解员旁听,以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质及调解技能。

    (四)联合考评制度。由市法院和市司法局定期评阅人民调解协议书等调解文书,切实帮助人民调解员提高调解格式文书的制作水平,共同开展对各镇办(街道)人民调解工作的考核评比,调解案件情况纳入年终考核。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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