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砸人东西犯罪 资助五元帮其逃脱也获刑

  发布时间:2009-09-18 09:39:29


    受人指使砸人东西,其指使人母亲为不牵连儿子通风报信,资助五元助其逃脱警方抓捕。9月16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砸东西的被判毁坏财物罪被判拘役六个月,“好心”大妈则犯窝藏罪,被判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胡鑫(化名),系巩义市康店镇人,今年刚满20岁,曾因贩卖毒品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出狱后胡鑫仍不学无术在外惹是生非。2008年11月4日,朋友范某(另案处理)请胡鑫吃饭,说自己和人有点矛盾,想找人出出气,把仇人的磅房给砸了,并许诺事成后给胡鑫200块钱,还帮其找工作。三杯酒下肚后,胡鑫受利益引诱并出于朋友义气很快答应了。下午4点,受范某指使,胡鑫和另两个年轻人(已判刑)到乘范某车巩义市芝田镇张某的磅房内,而范某自己却以不好露面为由在车内没下来。三人到磅房后发现只有张某妻子等4名妇女在打麻将,遂把她们威胁到一边,持着范某买来的铁锤、斧子等物将磅房内所有值钱的东西砸了个遍。后经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7366元。张某妻子待三人走后,很快报警。

    2008年12月16日晚上,接到群众举报,警方在芝田镇某钢厂值班室布控,对胡鑫等三人实施抓捕。得知情况的范某母亲李某未不让其被抓而牵连儿子,冒险前往该钢厂为胡鑫通风报信,并把身上仅带的5元钱给了胡鑫,帮助其成功逃脱警方的抓捕。直到今年6月3日,公安机关才在胡鑫家将回家要钱的胡鑫抓获。

    巩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鑫结伙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李某明知胡鑫是犯罪的人,仍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

    9月16日巩义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胡鑫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被告人李某犯窝藏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胡鑫对给原告张强造成的经济损失7366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文章出处:郑州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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