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女经人介绍与大自己10岁的同镇人相识,相识2个月后就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同居生活1个月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于是离家出走。两年后,当男方得知其与他人登记结婚后,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诉求赔偿其彩礼钱。9月24日,巩义法院判处该女退赔彩礼8000元。
小丽,86年11月出生于巩义涉村镇。2005年3月,在父母的要求下,不满19岁的她经人介绍与同镇比他大10岁的姜某相亲,见了几次面后双方感觉不错,便开始谈婚论嫁。5月29,两人未经登记只是按农村习俗热热闹闹的举办了婚礼仪式。但婚后的日子并不如小丽想象的如意,由于双方年龄相差较大,在很多问题上都产生分歧。一个月后,小丽出走,搬离了姜某家。2009年6月,小丽与工作期间认识的同事李某登记结婚。姜某知情后,随即找到小丽要求返还之前的相亲礼、彩礼钱、给小丽买的首饰钱、借给小丽父亲的钱等共计15990元。由于小丽只同意返还5000元,双方就数额没达成一致,姜某以小丽以结婚为条件,多次向其索要现金财物为由告上法院。
庭审中,姜某拿出了一张清单,原来姜某在小丽出走后怕她悔婚,于2005年8月19日找到了小丽,并在姜某哥哥的执笔下将姜某为小丽所花费的各项钱物都列成了表,并有小丽的亲笔签名。小丽面对此份清单辩称当时她是姜某受胁迫签的名,却又拿不出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丽虽无提交证据加以证明其受姜某胁迫所为,但姜某所出示证据材料能够形成的本身,对于一个既未达法定结婚年龄又非故意违法发生同居生活的正常女子而言,也应存在有违常理的情形,而且小丽正是基于同姜某组成家庭的愿望才于其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的,只是因双方未能培养起夫妻感情。小丽将近四年后方与他人登记结婚,并表示自愿返还原告五千余元,也说明其并非毫无人情善意。故姜某诉称小丽以结婚为条件,多次向姜某索要现金财物不予采信,要求返还15590元不予全部支持,酌情要求小丽返还8000元,姜某借给小丽父亲的2400元可另案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