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同学立下保证书:欠款保证于四月底全部还完,逾期一天另加200元。逾期一年多,老同学不还钱还不见踪影,昔日同窗一怒之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归还借款及违约金。10月14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违约金对被告有失公允,不完全认可原告的请求。
46岁的王巧云(化名)是巩义市康店镇人,与小她两岁的陈娟(化名)是高中同学。2007年6月25日,陈娟找到王巧云,以家里有事缺钱为由向王巧云借款15000元。毕竟是高中同学,王巧云也不好推辞,加上陈娟在巩义市某银行有稳定的工作,在让其出具了一张借条后,王巧云把钱借给了陈娟。2007年12月份陈娟主动还给了王巧云1000元,就再也不提还款的事,王巧云急了,就开始向陈娟讨账。2008年3月17日,陈娟给王巧云立下保证书:四月底借款全部还完,如果不还,超一天另加200元。
可转眼一年过去了,陈娟不仅没还钱,还和丈夫离了婚,退休后把房子也给卖了,不知去了哪里。找不到陈娟的王巧云于今年5月向巩义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娟归还借款15000元及违约金。庭审中,王巧云将违约金变更为逾期还款利息。
按照王巧云当时写下的保证书,截止法院判决前,按照逾期一天200元计算,这个违约金就高达10万元,比借款还要多。
巩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2007年6月25日给原告出具的15000元借条,即是被告欠原告款的凭证。被告于2007年12月份偿还的1000元,应从15000元借款本金中扣除,下余14000元被告应当按照约定还款。被告未如约还款,属违约行为,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被告在2008年3月17日还款保证中约定的超一天另加200元的保证,这种逾期还款的约定过高,有失公平,应当予以减少,以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超过部分不予支持。遂作出如下判决:被告陈娟归还原告王巧云借款本金14000元及该款自2008年5月1日起至判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