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18岁少年结伙翻入他人家中盗窃财物,8个月内先后疯狂作案14起,盗窃现金、财物总计四万余元。10月16日巩义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3个少年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至7年。
小强、小明、小聪(化名)今年18岁,初中文化程度,均为巩义市西村镇人。其中,小强、小明曾因盗窃罪于2008年2月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十个月。
2008年8月13日至2009年4月10日期间,三人预谋后,分别乘车至禹州市神后镇、巩义市涉村镇、夹津口镇、北山口镇、西村镇、米河镇等地趁着被害人不在家中,翻墙入被害人家中盗窃。据统计,三人在这8个月内作案14起,累计从14名被害人家中盗走现金约35500元,6枚戒指、1只镀金手镯、一个钻石项链、3部手机、10个银元等物,其中已鉴定物品价值11144元。三名被害人被抓时,赃物大部分被低价卖给一家黄金回收店,所得赃款全部被三人挥霍。
巩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强、小明、小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小强、小明系累犯,小明、小聪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遂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小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小明、小聪犯盗窃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小强、小明、小聪退赔其中12名被害人共计464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