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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甲老汉大难不死索赔 今获首批赔款

  发布时间:2009-10-23 15:25:10


    花甲老汉给人盖房,拆壳子过程中从三楼坠下,大难不死向包工头、房主索赔6万。10月23日上午,经过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的调解,这位老汉领到了首批赔偿款。

63岁老汉张某是巩义市小关镇农民,常年跟着本村53岁的杜某给人建房。2008年4月16日在给本村的崔某建房过程中,在拆三楼的壳子时意外坠下,随即被送到该镇卫生院,经诊断伤情为:左踝关节骨折、腰椎体压缩骨折,构成国家八级伤残。张老汉家庭贫困,63岁了还得靠给人建房养活自己,因为这场意外他的家属几乎向亲友借了个遍来治病。出院后,张某多次找杜某、崔某商量赔偿费事宜,因协商未果,张某于去年11月底向巩义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杜某、崔某负连带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二次手术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0000元。

    庭审中,杜某和崔某都辩称张某的受伤与自己无关,是自己原因造成的,不应由他们赔偿损失,并且对原告张某的伤残等级有异议,认为原告要求的数额过高,想趁此捞一笔,为此杜某还专门花了1800元给张某又做了一次伤残鉴定。

    考虑到两被告已经年逾半百,家庭确实存在困难,三位当事人还是一个村里的好友,主审法官李进锋决定以调解为主。10月22日下午,主审法官李进锋再次召集三位当事人开庭,经过多次调解并做法律解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杜某、崔某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35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杜某于2009年10月23日前赔偿原告5500元,于2010年1月20日前赔偿原告6000元;被告崔某于2009年10月23日前赔偿原告1000元,于2010年1月20日前赔偿原告1000元。

    10月23日上午9点,在主审法官李进锋的见证下,被告杜某代表他和崔某共同赔偿原告刘某首批赔偿款6500元。

责任编辑:小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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