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岁青年四年前伙同他人盗窃半尼龙袋唐三彩碎片,经过审理,10月26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青年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21岁的王琪高中文化程度,巩义市站街镇人。2005年冬季的一天晚上,王琪伙同王波、王飞、王兵(均判刑)、王刚(另案处理)预谋后,携带铁锨、铁铲、手电筒和尼龙袋,到巩义市紫荆街道办一机械厂对面山下的地里盗挖唐三彩遗址,盗走唐三彩碎片约半尼龙袋。经勘查,盗掘现场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巩义黄冶唐三彩窑址的建设控制地带。2009年7月23日,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书认定被盗区域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黄冶唐三彩遗址的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庭审中,王琪对检察院的指控无异议。
巩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琪伙同他人盗掘古文化遗址,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被告人王琪犯罪时年龄不满十八周岁,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对其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琪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