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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喜酒过量致死 家人获赔六千

  发布时间:2009-10-30 08:29:56


    听闻朋友为孙儿满月大摆喜宴,一男子前往祝贺多喝了几杯,醉酒回家后次日被发现死亡。10月29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死亡者家属获赔6000元。

    王某是巩义市回郭镇人,今年40来岁,在家乡开了一家小厂,上有70岁老母,下有一对双胞胎女儿和8岁儿子。2009年元月17日下午6点,听说朋友赵某在家中为刚满月的孙儿大摆喜宴,备了一份厚礼驱车前往其家中祝贺。酒席上,王某一个劲的主动和人碰杯。当晚8点左右,酒席结束,赵某发现王某已经醉的不醒人事,赶紧和儿子开车把王某送回家中,妻子贾某看见丈夫喝醉了,赶快叫了厂里一个伙计帮忙把王某从车上抬下来放到床上。第二天早上,贾某发现丈夫王某已经死亡。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及法医称王某的死亡可能与喝酒有关,但需要对尸体解剖后才能下结论。因王某母亲不同意,也不愿意支付相关费用,直到元月19日王某的尸体在殡仪馆火花也未做尸体解剖。

    平白无故死了丈夫,赵某又不肯承认王某的死亡与其有关,贾某及家人一起至巩义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赵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2009年元月17日晚上王某在被告赵某家中过量饮酒的事实成立,虽然王某死亡后,因未进行尸体解剖鉴定,致使原告无法提供直接证据证明王某的死亡与其在被告家中估量饮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考虑原告关于王某死亡后未作法医鉴定以及未进行尸体解剖的解释符合原告当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同时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该案并不排除王某的死亡与其在被告家中过量饮酒之间存在联系的可能性。被告为其孙子满月摆设喜宴,王某前往被告家中祝贺并在酒席期间饮酒,此属于社交情谊行为,相互之间并不存在约定的或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同时,原告申请的证人证明王某当日是主动饮酒,被告及他人并未对其进行劝酒,且在王某醉酒后可能产生的危险已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综上,被告对王某的死亡并不存在过错,其不应该对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王某正值壮年时死亡,此事实给其家庭经济状况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同时对其家庭成员的精神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且王某是因为给被告增添喜庆气氛而饮酒,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被告应当就王某的死亡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补偿数额酌定为6000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L    

文章出处:河南平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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