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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孕妇被撞需堕胎 获赔精神损失五千

  发布时间:2009-10-30 16:22:13


    40岁女子怀孕两个月出车祸,医院治疗期间大量用药及接受X线检查,医生告知她可能生下畸形儿,该孕妇无奈堕胎。10月30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肇事司机赔偿该孕妇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12601.41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李菊(化名)今年40岁,巩义市孝义街道办事处人。去年5月7日下午怀孕两个月的她由东向西横过马路时,被沿着310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杜甫像南100米处的张俊(化名)开着小轿车撞到,后被送到医院治疗。医生对其损伤诊断为:颈3—4椎间盘突出、颈4—5及颈5—6椎间盘轻度突出,脑外伤综合症,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医生称因李菊治病期间使用大量药物和多次接触X线,可能产下畸形儿,遂建议其行人工流产手术。在承受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后,李菊听取了医生的建议,于去年5月14日做了人流手术。

    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系因张俊驾驶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能避让,李菊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未能在确保安全后通过而造成,因此张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李菊住院期间共花费18002.01元,在找张俊协商赔偿事宜时,因未达成一致结果,李菊诉至巩义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0000元。

    巩义法院审理认为,张俊对李菊遭受的损害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经计算为12601.41元。发生交通事故前,李菊已经怀孕,在住院治疗时多次接触X线,不得已做了人工流产手术,给其精神造成了一定伤害,但其索要的3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结合具体案情,李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且其损伤 不构成伤残,酌定被告张俊赔偿原告李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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