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被狗咬伤索赔的案件已经屡见不鲜,可您听说过为了一头被狗咬死的猪专门跑到法院起诉索赔的吗?11月2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事纠纷,当事人的一头猪娃被邻居的狗咬死,为此诉至法院,获赔500元。
刘水(化名)今年61岁,是巩义市鲁庄镇人,2008年6月份他以每头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批猪娃。该年8月21日,刘水所养的一头猪娃在邻居刘成(化名)家门口被其养的一条狗活活咬死。刘水于当天下午到刘成家索赔,遭到拒绝。后经镇政府多次调解,要求刘成赔给刘水两百元,可直到现在刘成也没赔给他。遭到多次拒赔的刘水向巩义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刘成赔给他600元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由于过错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案中,被告作为家狗的饲养人,对所养狗应当履行妥当、安全的管理义务,由于其管理不善,造成其所养的家狗把原告所养的猪娃咬死,被告具有过错,应当对原告所造成的财产损害予以赔偿,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猪娃损失500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他损失100元,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该院不予支持。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