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小伙恋爱两年即将完婚,女友却提出新房得署她的名字,还得给2万,小伙不同意,婚事“黄”了,于是把女友告上法院追讨前前后后付出的15000元。11月25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小伙的昔日恋人得偿还小伙8600元。
小刘(化名)今年26岁,巩义市大峪沟镇人。2007年初经人介绍认识了现年22岁邻村的小霞(化名),俩人一见倾心很快建立了恋爱关系。2008年春节过后,俩人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时小刘的父母给了小霞8600元彩礼钱,一部价值900元的国产手机和一副价值1780元的耳环。虽然为订婚仪式家里光请客就花了1800元,但想着和小霞的关系进一步稳固,小刘心里感到很甜蜜。
2008年底,小刘的哥哥举行结婚仪式,小霞陪同小刘参加,在婚礼上小刘哥哥给了未来弟媳妇小霞1000元。哥哥的好事已成,小刘父母开始筹划给小刘尽早办结婚仪式,于是在2009年初和小霞父母一商量,把结婚日子定在了今年5月1日。可就在4月中旬离结婚没剩几天的时候,小霞却要求小刘把新买房子的房产证产权人写成自己的名字,另外再给自己20000元现金,否则不结婚。小刘不同意,于是这场婚事就泡汤了。
在和小霞交往的两年多里,小刘前前后后为小霞买了1000元的衣服,加上家人的各种支出,小刘一家在小霞身上花了15080元。婚没结成,小霞也不愿意归还彩礼,小刘于8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自愿放弃80元,请求法院判令小霞归还礼金15000元。
庭审中,小霞辩称订婚当天只收到6000元礼金,并且回给小刘现金2000元,小刘一家再未给过她其他钱。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根据双方提供的证人证言,法院对原告小刘要求被告小霞返还8600元彩礼钱的诉请予以支持,其他诉请因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