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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夜情后女孩钱被盗 勒索青春损失费获刑

  发布时间:2009-12-01 17:28:45


    21岁女孩与网友发生一夜情,分别后发现被盗150元,遂纠结三人向对方索要8000元青春损失费。12月1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该女孩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玲玲今年21岁,高中文化程度,巩义市杜甫办人。6月5日晚,她在一家网吧上网时,通过QQ聊天认识了现年30岁左右的姚帅,俩人聊的很投机,更让玲玲吃惊的是姚帅竟和她在同一个网吧。次日凌晨5点多,陪姚帅上网的好友胡某先行离开,不一会儿姚帅约玲玲一起到安乐街吃早点。吃完早点,玲玲发现身上就剩一元钱没法回家,就答应姚帅和他到安乐街一招待所内登记住宿,发生了性关系。

    6月7日,姚帅称身上没钱了,让玲玲先借点钱,等次日工资打卡上后就还她。玲玲回家换了一身衣服后,找好友借了三百元钱,又去找姚帅玩。当晚付了50元房租后,玲玲提包里仅剩一百五十元。6月8日上午,玲玲和姚帅离开那家招待所后分手,玲玲打电话约其男友赵某来接她,这才发现150元被姚帅趁她不注意的时候偷走了,在男友的一再逼问下,玲玲告知了与网友发生一夜情后被盗150元的事实。

    6月9日下午,玲玲和赵某找到姚帅的朋友胡某,追问他是否知道姚帅偷钱的事,当从胡某口中得知钱确系姚帅偷后,玲玲和赵某让胡某带他们去姚帅家认门,并得知网上那个声称“单身好男人”的姚帅原来是个有妻室的人。被偷又被骗的玲玲很生气,和男友赵某及熟识的杨某、许某一商量,决定向姚帅索要青春损失费8000元。在一家宾馆内,四人对胡某进行一番殴打后,让胡某给姚帅捎个信,告知索要青春损失费的事。

    6月10日上午,姚帅按照约定的时间在大峪沟镇和玲玲、赵某、杨某见面。姚帅称是否能以2000元来了结此事,遭到玲玲拒绝。玲玲说:“你要是不给我8000元青春损失费,我就去你家,告诉你老婆和你爸妈,你和我发生了性关系,还偷了我150元钱。”害怕家人知道此事的姚帅犹豫片刻后答应了玲玲的要求,并同意让好友胡某充当人质,自己去凑钱。

    当天下午,姚帅拉上几个好友到巩义市区镇北路一饭店找玲玲、赵某、杨某三人说事。姚帅仗着人多,对玲玲说:“我只还我花你的几百元钱。”玲玲说:“先还几百也行,但其他的钱你得给我打欠条。”在遭到姚帅拒绝后,玲玲给许某打电话,不一会儿许某叫上几个好友,拿着铁棍在饭店门口和姚帅带来的几个哥们发生斗殴,姚帅的朋友王某、徐某、牛某受了轻伤。

    看见有人在街上斗殴,周围群众向警方报案,民警当场把玲玲、赵某、杨某抓获。打完架已离开现场的许某6月14日被警方刑事拘留。

    巩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玲玲、赵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许某结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又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许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四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杨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遂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许某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玲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赵某、杨某犯敲诈勒索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责任编辑:L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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