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岁幼童幼儿园内玩耍,摔倒后额头碰到办公柜留下长约3公分长的疤痕。因该疤给其容貌、性格、生活造成不好影响,其向所在幼儿园索赔整容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5000元。12月14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该幼儿园赔偿该幼童1005.6元。
小鸣(化名)今年6岁,巩义市育英街人,今年上半年他在巩义市区一家幼儿园读大班。今年6月25日他在教室中玩耍,奔跑时不小心摔倒,额头碰到了办公柜上,随即被老师送到医院治疗,伤口缝了6针,留下了长约3公分长的疤痕。从6月25日到7月8日小鸣住院14天共花费医疗费2059.3元,幼儿园及时进行了垫付,并安排老师轮流陪护小鸣。出院时,医生对小鸣的伤势提出如下建议:1、保持局部清洁;2、二期可行左眉弓瘢痕切除,整形治疗;3、定期复诊。
小鸣出院后,变得不爱说话,性给内向很多,父母带他去就诊医院检查又花了445.6元。当其父母找幼儿园协商赔偿事宜时,幼儿园以已尽到看护职责,不应再赔偿为由拒绝再支付给小鸣其他费用。因赔偿问题未形成一致意见,小鸣把该幼儿园告上法院,以额头流下的疤痕给其容貌、性格、生活造成了不好的影响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幼儿园赔偿原告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整容费等共计3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系幼儿,在校期间被告对原告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所以被告对原告的受伤遭受的各项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已支付了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被告对原告出院后的医疗费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005.6元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原告请求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该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交通费,因其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该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的整容费,并未实际发生,待该项费用实际发生后,原告可另案诉讼;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失费,因缺乏相关依据,该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