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酒后袭警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一尚在缓刑期内的男子因酒后闹事,并打伤前来处理案件的多位民警,被判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撤销该院2008年对其作出的刑事判决书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男,1981年9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巩义市夹津口镇人,2008年1月31日因在所开的夜市摊砍伤顾客被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今年9月2日下午,他参加了两场朋友搞的酒摊,喝了大概一筐啤酒。酒后,他陪朋友王某去商店买烟,和店老板发生争执,两人把商店柜台上的东西全部推到地上,骂了一通后离开,商店老板随后报警。
值班民警宁某接到110指令,带领社区民警黄斌(化名)等人前去处理情况,在被害人的带领下,追上了酒后闹事的李某、王某。民警宁某向李某、王某出示了证件,并告知需要他们两人到派出所进一步处理,不料李某对前来办案的民警一通狂骂:“你们算蛋,管我的事。”李某、王某不仅不配合办案,还揪住民警的头发,朝其身上捶打,致使民警宁某、黄斌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案发后,王某已赔偿被害人其个人应当承担的经济损失。
巩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明知警察在依法执行公务,仍采取辱骂、撕拽等暴力手段反抗、阻挠,并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二被告人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如下判决,撤销该院2008年1月31日对李某作出的刑事判决书中的缓刑部分,被告人李某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