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女一男在银行附近蹲点,伙同他人用冥币作诱饵,骗取四人现金40800元。12月17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三人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到三年,缓期执行,并均处罚金一万元。
张某,男,1958年5月出生,小学文化程度;赵某,女,1964年2月出生,小学文化程度;翟某,女,1974年4月出生,小学文化程度。三人均系巩义市人。
2008年12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翟某伙同白某、曹某、李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由李某驾驶面包车到巩义市站街镇一银行附近,赵某、白某、曹某三人下车后,以拾到钱给被害人张某分钱为由,用冥币骗走张某1000元和银行存折一本,后由翟某和赵某到银行从存折上取走3000元。当日,被害人张某向警方报案。
2009年1月30日9时许,被告人赵某、翟某、张某伙同曹某、白某等人,由张某驾驶面包车到巩义市康店镇一银行附近,赵某、翟某、曹某、白某下车后,在该银行门前的河滩上,以拾到钱给被害人李某分钱为由,将李某4000元骗走。
2009年1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翟某、张某伙同白某、曹某、蔡某(另案处理)等人,由张某驾驶面包车到巩义市区一银行附近,赵某、曹某等人下车后,在巩义市火车站附近的小铁道边,以拾到钱给被害人尚某分钱为由,将尚某的银行存折、密码及身份证骗走,后曹某到该银行从存折上取走现金16200元。
2009年3月8日上午,被告人赵某、翟某、张某伙同白某、曹某、蔡某六人,由张某驾驶面包车到登封市卢店镇一银行附近,赵某、白某、曹某等人下车后以拾到钱给被害人宗某分钱为由,将宗某的银行存折、身份证、2800元现金及一部手机骗走,后由曹某到银行从存折上取走现金13800元。案发后,被害人宗某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
今年5月24日翟某在其家中被警方抓获;今年6月18日赵某、张某在张某家中被警方抓获。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翟某、张某的家属已经退赔了被害人张某、李某、尚某的全部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翟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赵某、翟某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赵某、翟某、张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亲属已经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翟某、张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遂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赵某、翟某犯诈骗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