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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手妹夫打伤同行 赔款13万获刑一年

  发布时间:2009-12-18 16:31:19


    一个地方进货,一个城市销货,同行抢生意在所难免,可一男子竟联手妹夫把同行右眼眶骨打成骨折。逃亡五个月后,该男子到公安机关自首,并和妹夫共同赔偿给受害人13万元。12月18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该男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张某今年25岁,初中文化程度,巩义市芝田镇农民。近几年,他和妹夫马某合伙做煤灰生意,在芝田镇王某开的煤渣场拉货,煤灰销往长葛市。没想到该镇的李岩(化名)不仅货从王某处进,客户也都是他们在长葛市的几个合作伙伴。今年5月份,李岩接连从张某手中抢走了好几宗生意,这让张某很恼火。

    今年6月1日下午4点,张某和妹夫马某开车到回郭镇谈生意,路过芝田镇一磅房时,看见李岩正开着大货车过磅,认为他又在抢自己的生意,遂对妹夫马某称想要教训一下李岩,叫他以后别老抢他们的生意。二人商量后觉得人少,遂决定由张某再去找几个人,马某跟踪李岩了解他的行踪。张某在纠集了几个酒场朋友后和马某汇合,在芝田镇王某开的煤渣场内,对正在发货的李岩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李岩的损伤为因外伤致蛛网膜下腔出血及右眼眶骨骨折,其损伤已构成轻伤(偏重)。

    得知当晚警方在妹妹家中将马某抓获,张某连夜坐货车逃往武汉。10月28日身在武汉的张某得知妹夫马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巩义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后,思量再三,于10月31日回到巩义,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张某和马某已赔偿被害人李岩经济损失130000元。

    巩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结伙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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