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村称兄道弟两男子凌晨偷人三头猪,赶猪途中留下一路猪蹄印,失主按此线索追回失物并报案。12月23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两男子犯盗窃罪,称哥的被判一年,罚金二千;称弟的被判一年,缓刑二年,罚金二千。
刘强(化名)今年28岁,初中文化程度,巩义市西村镇人,家里有个养猪厂,在外有份收入颇丰的工作,2007年2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今年9月9日下午他一同村的哥们、今年27岁的刘鑫(化名)来找他借钱,并说:“咱们去偷几头猪吧,把猪偷过来之后先在你家猪圈里养着,有机会再卖。”刘强表示同意。
9月10日凌晨1点左右,刘强骑着摩托车载着刘鑫外出,由刘鑫指路,来到同村刘永(化名)家的老窑洞。看见窑洞没人住,里面有三头猪(一大两小,价值3300元),刘强、刘鑫哥俩搬开石门,一人拿着赶猪棍赶猪,一人推着摩托车拿着手电筒照路。把猪赶到刘强家猪圈里后,刘强发现猪耳朵上有个塑料圈的标记,就用钳子捏断扔掉,让这三头猪看起来和自己家的猪没什么两样,然后早上起床去上班。
当日上午10点刘永父亲来老窑洞喂猪,发现自家的猪被盗了,给儿子打电话。刘永发现路上有很多猪蹄印,沿着猪蹄印找到了刘强家猪圈自己丢失的三头猪,并拍照留下证据,经过交涉刘永当日领回了丢失的三头猪。
9月16日上午,刘永向警方报案,当日下午刘强向警方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强、刘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在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又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鑫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