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赡养费加起来仅1600元,可大儿子已连续三年未支付,七旬老汉多次催讨外加两次告到法院并撤诉,大儿子只给了600元,老汉一怒到法院三告亲儿。12月25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处老汉亲儿向其支付2007年至2009年赡养费4200元,并继续按照2005年4月20日所签订的协议书的约定内容履行赡养义务。
李老汉今年73岁,巩义市回郭镇农民,妻子尚在。2005年4月20日经该村村干部协调,李老汉与大儿子李靖(化名)、二儿子李章(化名)达成如下协议,约定:两个儿子现居住住宅的主房必须由父母居住,协议签订后5日内,两个儿子拿出600元交给父母,包括二老全年口粮款及赡养费,因大儿子占用父母的两间门市房经营管理,另需支付1000元,暨以后大儿子李靖每年元月10日支付给父母1600元,二儿子李章每年元月10日支付给父母600元;若以后随着父母年龄增长,身体状况遇天灾、疾病等现实情况后,所需一切费用均由二子平摊。协议签订后,李靖向父母支付了2005年及2006年的应付款项。
2007年至2009年李靖却不再给父母支付赡养费,李老汉多次找大儿子催讨,甚至两次告到法院,最后因难舍亲情主动撤诉,李靖才支付了600元。气儿子不孝的李老汉今年10月再次把大儿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靖支付三年的赡养费4200元,每年按赡养协议履行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在该案中,对原告的赡养问题,原被告已经达成了协议,该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协议约定及时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款项,并履行其他赡养义务。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