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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理论及实务浅窥

  发布时间:2005-07-15 18:15:06


    相邻权纠纷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民法通过扩张或限制不动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方法来调整相邻关系,目的在于使相邻各方彼此为对方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给予必要的方便,以满足相邻各方谋取利益的需要,从而充分发挥不动产的社会经济效益,因此,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对增进团结、发扬互助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1.相邻关系的概念

    相邻关系是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相互间依法给予对方方便或接受某种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如相邻土地使用、通行关系,相邻用水、排水关系,相邻防危关系,相邻通风、采光关系,相邻眺望关系等等。

    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称相邻人。

    相邻方享有的要求他人给予方便的权利称相邻权。

    相邻权是为调节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中的权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权利。

    2.相邻关系的特征

    第一.相邻关系的主体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第二.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时所体现的利益。

    第三.在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上,相邻关系虽因种类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容,但基本上是相邻一方要求他方为自己行使不动产物权给予必要方便的权利和他方应当给予必要方便的义务。

    第四.相邻关系是法律直接规定的,而不是当事人约定的,不同主体的不动产地理位置上的毗邻是引起相邻关系发生的法定条件,这里的毗邻,既包括不同主体的不动产的相互“毗连”,又包括不同主体的不动产的相互“邻近”。

    二. 我国的相邻关系制度及处理原则

    (一)我国相邻关系的分类

    在实际生活中,相邻关系多种多样,如高低地之间的排水问题,公用水道的取水及改变流向问题,于疆界一定范围内不得种植或建筑问题,越界植物建筑问题,开设窗户以及眺望邻人问题,自然降雨的檐滴问题,飞地通行问题,管道安设问题,紧急状态以及为保存较大利益而进入邻人土地问题,不可量物侵入(环境污染)问题,危险建筑物、设备损害防免问题,邻地利用问题,堰的设制利用问题以及疆界划分标志物设置与利用问题等,但总的来讲,不外乎下面几类:

    1.因土地相邻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主要包括通行、排水、管道埋设、架线、引水、截水、环保等等。

    2.因建筑物相邻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主要包括采光、通风、环保、防险、排水、通行等等。

    3.因共同行使地役权和建筑物区分所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主要包括相邻各方因对共同邻人土地行使地役权和对共用的楼道、活动空间、道路及其它山岭、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和矿产资源等利用时发生的相邻关系。

    4.因隐私权保护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主要包括相邻各方因相互邻近对相邻人的财产的眺望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二)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

    1.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此类纠纷往往直接或间接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有重大关系,处理不好,就要影响到人民群众生活。因此,处理此类纠纷,必须从有利于生活出发,为群众生活提供方便,既要维护所有人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便利群众的生活。  

    2.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兼顾各方利益。相邻关系各方均依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统一的,其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但必须同时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法应给予对方便利的必须给予便利,以体现团结互助精神;发生矛盾,要互谅互让,求得妥善解决。如果因为自己履行义务,为相邻人提供方便而给自己造成妨碍,则有权要求排除妨碍或补偿损失,相邻人也有义务排除妨碍或给予一定的合理补偿,反之亦然。处理此类纠纷,既要依法办事,又要符合情理。

    3.尊重历史和习惯。在相邻关系中许多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形成的,或者是生活习惯的因素掺杂其中,外国民法不乏这样的规定:相邻关系中的某种事实状态,无论其形成原因如何,只要其持续达法律规定的期间,法律就给予保护,此乃“尊重历史和习惯原则”的立法运用。

    处理此类纠纷,一定要善于从历史的角度看问题,想办法,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历史的原因和社会生活习惯的因素说服当事人处理好相邻关系,做到息诉服判。在新的《物权法》(草案)第八十九条规定:“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三.常见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种类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既确立了我国的相邻关系制度,又对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和法律适用作出了原则性的说明,具体到每一个类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7条到第103条又分别作了详细规定。

   (一)土地通行和占用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调整土地通行和占用的相邻关系时应遵循以下基本法律要求:

    1.相邻一方因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必须临时或长期通过另一方使用的土地的,另一方应当予以准许。因此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通行一方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因使用邻地、通道、道路、桥梁等而引起的相邻关系,往往是相邻一方的房屋或土地,由于自然条件或其他原因,而处于相邻他方建筑物或土地包围之中,非通过相邻他方通道、土地而不能通行。他方应当允许通行,要求通行的一方,应当与对方协商,并选择使对方受损失最小的路线,穿越邻地到公共通道。如果需要设管道通过邻人的地下或上空,以及因某项施工必须临时使用相邻他方的土地,该相邻人应当给予方便,准予通行和使用。对于历史上形成有通道、桥梁、道路,使用人不得任意堵塞,或设置障碍阻挡相邻人的正常通过或使用,如果必须改道,应该征得相邻他方的同意,协商解决。

    2.相邻一方因修建施工、架设电线、埋设管道等需要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的,他方应当允许,占用的一方应当给予相邻一方适当补偿。占用的一方如果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相邻方要求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建筑物内通行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调整建筑物内通行的相邻关系时应遵循以下基本法律要求:

    1.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须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

    2.因堵塞而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如果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3.因占用建筑物公共部分(又称建筑物区分所有中的相邻关系),给其他相邻方造成妨碍,相邻他方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例如:王某与李某系六、七楼邻居关系。李某于2000年4月购买坐落于瀍河小区X号X室房屋(该栋楼系每层一户)。进住后,李某在六楼通往七楼的楼梯蹬(六楼门口)上安装铁栅栏门。2002年10月,王某购买了同栋同单元的六楼。同年12月,李某在铁栅栏门外又安装了铝合金门,并用胶合板将楼梯扶手上的空间封堵。王某以李某安装的铁栅栏门拉动的噪音影响其休息,铁栅栏门和铝合金门影响其搬运大件物品,封堵楼梯影响其通风、采光,造成安全隐患为由,要求李某予以拆除。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王某以李某的行为影响其人身安全、正常休息、搬运大件物品、消防安全为由,于2003年1月15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拆除铁栅栏门、铝合金门、胶合板。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安装的铁栅栏门、铝合金门、胶合板没有影响原告的通行、通风、挡光及正常生活,原告要求拆除,原审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应当注意防止、避免给相邻人造成损害。建筑物中的共用设施归住户共有,王某 、李某所居住房屋的六至七楼的楼梯应为整楼住户所共有。李某将楼梯封堵,对原告王某以及使用公用走廊的其他住户造成妨碍,给管理、维护及楼宇消防等带来不便,侵害了王某和其他住户的共有权,对王某的正常生活造成妨碍,其行为损害了王某的利益。因此,王某要求其排除妨碍,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李某在安门时,其他住户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其他住户不行使权利,并不影响王某行使权利。因此,李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法改判。

    (三)用水与排水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调整用水与排水的相邻关系时应遵循以下基本法律要求:

    1.相邻多方共临同一水源时,各方均可以自由使用水源,但不得影响相邻他方的用水。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水的自然流向合理利用水源,水流上游要照顾下游用水;低地需水,高地邻人应当允许流水通过自己使用的土地,让高处的水流向低地,上游和高地的邻人,不能擅自截留流水,影响下游和低地的邻人用水。水源不足时,应当按照:“由近到远,由高到低”的原则通过各方,合理分配,共同使用,相邻一方擅自堵截、改变水路或者独占自然用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因此造成他方损失的,截水一方应负赔偿责任。

    2.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排水一方应当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如果因此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受益人应当给受害人适当的补偿。水涝成患或防水排放已经形成自然道的,下游低地的邻人应当允许上游或高地流水通过自己使用的土地,不得擅自堵截,流水或排水一方如果需要改变水的自然流向,应征得相邻他方的同意,不能任意控制水源,为排除水患而损害他方的权益。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的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四)开挖土地

    相邻一方在自己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水井和地基时,应注意他方房屋、地基以及其他建筑物的安全;铁路、公路两侧的土地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在使用土地时不得损害铁路、公路的设施及标志,以保证行车安全。如果因此而影响他方建筑物和道路行车的安全及正常使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五)种植林木

    相邻一方在自己的土地上种植林木的,应当注意不影响他方土地或者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如果一方种植的林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土地或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责令林木种植人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六)房屋滴水

    相邻一方建造房屋应尽量避免房檐滴水对他方造成的损害,相邻各方应尽量保持房檐滴水的历史状况,如果房檐滴水的改动会对他方造成的损害,则未经协商一致不得自行更改。因相邻房屋滴水而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对有过错一方造成损害的,应当责令过错方排除妨碍或者赔偿损失。

   (七)采光与通风

    相邻各方建造房屋或其他建筑物,必须与邻居保持适当距离,不得妨碍邻居的通风和采光。遵循保持原状和先建者优先的原则。相邻一方违反有关规定修建建筑物,影响他方通风采光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八)共同防险

    相邻防险关系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使用、挖掘土地,或其所建建筑物有倾倒危险,给相邻当事人造成损害之险时,在该相邻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方享有请求他方预防损害,他方当事人负有预防邻地损害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防险关系是相邻权的一个具体种类,是依不动产相邻有危险而产生,既包括危险发生之前的防险,也包括危险发生之后的赔偿。 在这个问题上,我国没有具体的规定,它主要包括:

    1.有害物质侵入的防免关系,也叫环境相邻权关系,主要是权利人享有请求排放一方的相邻人禁止排放的权利,排放一方的相邻人负有停止侵入的义务。如果相邻人因利用自己和他人的土地经营或从事开发建设活动而产生的煤气、蒸气、臭气、烟气、煤烟、热气、噪声、光污染、震动、废气、废渣、废水、垃圾、粉尘、放射性物质等有害物质没有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环境的侵害超出了社会容许限度,妨碍或损害了邻人的正常生产与生活,就构成了权利滥用和公民环境相邻权的侵害,相邻权人有权有权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2.挖掘土地或建筑的防险关系。其主要内容是相邻的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掘地下工程,以及建筑施工,必须注意保护相邻方不动产的安全,不得因此而使相邻方的地基动摇或致墙体开裂或发生其它危险,或者使相邻方土地上的农作物、树木受其损害。 如果对相邻人的房屋及其它建筑或设施、设备或农作物造成损害的,相邻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3.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倒塌危险的防免关系。相邻人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房屋,挖掘水沟、水池、水井、地窖时,应当注意其他相邻人的安全,不能因此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利益。设施有倒塌危险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危险的发生,对于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危害及危险,相邻方有权要求他方排除。如相邻一方给相邻他方已经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放置或使用危险物品的防险关系。危险物品,包括易燃品、易爆品、剧毒性物品等具有危险性的物品。放置或使用这些物品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条例办理,按规定应当与邻人的建筑物保持适当的距离,或者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不得使邻人的人身健康和房屋建筑有受到损害的危险。如有危险存在,相邻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已经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5.放置或使用安全防护设施时的防免关系。相邻一方为己方安全而设置使用的安全防护装置,不能对相邻他方构成危险或安全隐患。如果已安装使用的安全防护设施给相邻他方产生了危险或潜在的危险,则相邻他方可以要求该方拆除安装的设施,恢复原状或采用其它方法消除危险和隐患。如在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上下楼之间因安装凸形防盗窗而引起的相邻权之诉。原告孔某住五楼,被告卢某住四楼,早在1999年间,卢某安装了顶部与原告孔某阳台底面相平的平面直角防盗窗。2002年5月,孔某家遭窃,经公安部门现场勘查,卢某安装的防盗窗为小偷行窃提供了方便,影响了孔某的正常生活和安全。孔某为此将卢某告上法庭,要求卢某立即拆除其防盗窗并对已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涉及到的是一种相邻防险关系。被告卢某为自家的家居安全,在未顾及原告孔某家窗口和阳台没有任何防盗设备的情况下,而设计安装了防盗窗,且与原告孔某的阳台底面相平,确实对孔某的家居安全构成了一定威胁,遂判决被告拆除该防盗窗。又如秦家住在金沙江路某小区201室,曾先后两次遭窃。由于天气炎热,母子俩习惯敞开窗户睡觉,两次都在睡梦中听到异样声音,可等到起床查看,小偷已逃之夭夭,而手机、现金等财物被盗。报案后,警察提醒被害人注意防范。于是,秦家装起了防盗窗。因为防盗窗突出墙面30厘米,引起了楼上301室陆家的不满,认为这样方便了小偷攀爬进入301室窗户,带来安全隐患。陆家就此向秦家交涉,但秦家不予理睬,便引出了官司。庭审中,陆家要求秦家将突出的防盗窗改为嵌入式,秦家不愿意。 法院认为,被告为保证自己生命和财产安全安装防盗设施无可非议,但不得损害相邻方的合法权益,不能对相邻方造成妨碍。根据现场查看,被告厨房和书房外突出的防盗窗和东阳台上的防盗栅栏确实给原告的居家安全带来隐患,因此原告的要求依法可以支持。法院作出判决:秦家应当在10天内拆除原防盗窗,允许其整改为嵌入式防盗窗。

    相邻防险关系的损害赔偿,适用《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按此规定,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九)相邻私蔽权

    王某和张某均系某村村民,王某的房屋坐落于张某房屋的正南面,为三层楼房,2004年2月,王某在未与张某充分协商的情况下在其北屋二层的后墙上开设窗户,因屋后没有院墙,王某从窗户中可直窥张某家中的一举一动,两人为此发生纠纷,张某以侵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经查,王某开设的窗户高150公分,宽100公分,距离地面3.2米。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处理相邻关系的规定,只列举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权利,并未规定“相邻私蔽权”,且王某的窗户距地面较高,故对张某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另一种观点认为,《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使用了“等”字词义,保护相邻私蔽权为 “等”字所包含,有法律依据。本案一审判决王某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相邻私蔽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对自己的生活隐私及财产秘密不被相邻他人窥视并排除他人干扰的权利。相邻私蔽权,我国立法中尚未明文确立,但《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从立法本意看,应包含有相邻私蔽权。相邻私蔽权的权利主体追求的是生活的安宁、精神的愉悦、心情的放松。妨碍相邻私蔽权,必然会给受害方生活带来不方便、不舒适、痛苦、焦虑、无法享受乐趣等精神损失。纵观国外立法,许多国家对此有明确规定,如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就规定了“对相邻人的财产的眺望”,其第675条规定“相邻人,非经他方邻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共有分界墙上开设窗户或出口,即使是设立不能开启的玻璃窗,亦同。”第676条规定,“与邻人的财产紧紧相连的非共有分界墙的所有权人,得在此墙壁上开设朝向邻人财产的、带有铁栏杆或不能开启之玻璃的窗孔和窗户。此种窗户应当安装铁栏,铁栏的网眼最大一分米。” 因此,相邻私蔽权的保护,保证了权利主体生活的安宁,保证了权利主体在一定范围内生活的幸福,符合现代法律功能的发展趋势。但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对他人权利的限制,权利的行使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相邻私蔽权的行使也不例外。在处理相邻私蔽权纠纷时,应依照“利益衡量”的判断标准,寻求一个合理的、符合国情和社会社会习惯的标准,对相邻私蔽权制度加以限制,以防止该项权利的滥用。如相邻不动产,须相隔特定的距离,达到相应的高度,安装相应的防护设施,尤其应考虑相邻不动产建造时间的先后顺序,以判定在多大程度上保护这种权利,达到一种社会利益的平衡。

    总之,相邻关系纠纷涉及相邻各方的生产或生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充分发挥不动产的使用效益”,是法律调整相邻关系的意旨所在,也是我们审理此类案件应遵循的最高原则。中国自古有远亲不如近邻之说,相邻各方只有遵循“予人方便,自己方便”的古训,发扬团结互助的精神,建立起睦邻友好关系,才能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与相邻权时,充分尊重邻人的权利,兼顾邻人的利益,不以邻为壑,损人利己;在遇到问题时,才能互谅互让,采取协商的办法,公平合理地解决。

                                                    编辑:李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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