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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啤酒瓶炸伤右眼 阳阳索赔有新进展

  发布时间:2010-01-06 14:34:28


    两岁多的小阳阳在化妆品店玩耍时被一爆炸的啤酒瓶炸伤右眼,2008年10月20日本报05版以《啤酒瓶炸瞎两岁孩子右眼,法庭上没人敢认是谁销售谁生产》为题目报道了当时情况,阳阳的索赔之路开始引发读者关注。再过几天就是阳阳4岁的生日了。1月5日,阳阳终于得到了一个好消息:经过重新审理,巩义市法院判处化妆品店老板张某、啤酒瓶标签显示生产厂家连带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6451.52元。

  2007年4月17日晚,母亲带着两岁的小阳阳去巩义市一家化妆品店购买化妆品。在与老板张某讨价还价过程中,阳阳在店内的冰柜旁玩耍,突然该冰柜旁的一瓶啤酒爆炸,将阳阳的右眼炸伤。阳阳随即被送到巩义市人民医院治疗,次日凌晨转至河南省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眼球破裂伤。同年6月1日,阳阳在济南某医院植入义眼(三家医院累计花费10546.4元)。经鉴定,阳阳的伤残等级已构成五级。

  阳阳父母从农村来到巩义城区打工,积蓄并不多,为给阳阳治眼借了好多钱。在找化妆品店老板张某协商赔偿未果的情况下,他们将张某和啤酒瓶显示生产厂家告上法院。2008年10月,巩义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张某赔偿阳阳82153.71元。张某不服提出上诉,当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2009年3月,巩义市法院重新立案,原告阳阳向二被告索赔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共计184638.4元。

  庭审中,原告向法院提供了原告亲属与被告张某的对话录音,录音中张某承认原告在化妆品店内被青岛贝尔果啤酒瓶炸伤。而被告张某辩称,化妆品店没有经营、存放青岛贝尔果啤,更未发生过啤酒瓶爆炸伤人事件,录音是原告亲属求其作的伪证。经鉴定,该录音文件背景噪音一致,无明显语音强断点,语义连贯,无剪辑痕迹。

  被告青岛某啤酒公司辩称,该公司只是一个啤酒品牌运营商,自己从不生产啤酒,只是将自己注册的品牌授权给其他地区的厂家进行生产销售。而该公司并没有授权青岛贝尔果啤,该啤酒可能是不法商贩盗用该公司名称而虚构的一个啤酒品牌。原告眼睛受伤原因不清楚,该公司不应承担责任。法院查明,啤酒瓶上显示的厂址与该公司工商登记的住所地一致,电话号码亦与该公司电话号码一致。该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包含加工经营啤酒、啤酒酿制技术开放、转让。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被告张某的化妆品店内被被告啤酒公司生产的青岛贝尔果啤炸伤右眼的事实,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张某对录音资料的解释,不符合采集证据的一般惯例,该院不予采纳;啤酒生产属于被告啤酒公司的经营范围,其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其并不生产该啤酒的可能,其辩解理由该院不予支持;对于啤酒瓶爆炸的原因,应当由二被告负举证责任;二被告未举证,故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二被告在实际承担责任后,再根据实际过错情况向对方行使追偿权;原告父母未尽到合理监护义务,对造成原告受伤存在一定过错,遂作出上述判决。

  面对此判决,啤酒生产厂家表示不服,提出了上诉,阳阳的索赔之路还将继续。

责任编辑:L    

文章出处: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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