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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浴会所潇洒后无钱付账 四男子洗劫浴客获刑

  发布时间:2010-01-18 19:18:22


    洗浴会所潇洒几天没钱付账,四男子打起浴客注意,趁一浴客熟睡之际,捡走其掉在地上的手牌,并将其更衣柜内16000元现金、手机等物品洗劫一空。1月18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孙俊举、常晓峰、常某今年分别20岁、23岁、17岁,均为巩义市鲁庄镇人。2009年1月10日,三人与李升旗(另案处理)来到巩义芝田开发区一洗浴会馆消费,玩了三天后四人身上的钱都花光了,发现还欠会馆2000余元。常晓峰、孙俊举让常某、李升旗回家借钱,可他俩走后却杳无音讯。1月14日,常晓峰、孙俊举打电话给常某、李升旗让他们回会馆,四人商定向浴客下手。次日凌晨,常晓峰在三楼休息厅发现浴客王某满身酒气,睡意正浓,将手牌掉在地上,他捡走手牌交给孙俊举。孙俊举、常某、李升旗用该手牌打开王某的更衣柜,将所放一部价值1372元的手机、一个价值1440元的手表(已追回)、16000余元现金等物品盗走。四人付完消费款后离开。

    王某失窃当日向警方报案。2009年5月14日常晓峰、孙俊举被警方抓获。同年5月18日常某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并退赔被害人王某4000元。

   常晓峰、孙俊举在接受警方询问时,另供述以下事实:2008年11月1日常晓峰、孙俊举接到好友董孝坤电话,称其父董兆民在饭店与席某发生争执,让他俩过去帮忙,孙俊举过去后与董兆民、董孝坤等人对席某进行殴打并将席某打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常晓峰、孙俊举、常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孙俊举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常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孙俊举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常晓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常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常晓峰、孙俊举退赔被害人王某13372元。

责任编辑:L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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