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位“净身出户“的母亲离婚时未征询孩子意见,与丈夫签下离婚协议约定不承担孩子抚养费。几年后,孩子父亲经济拮据,满足不了孩子生活的最低需求,两位母亲被孩子诉至法院追讨抚养费,1月19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两起抚养纠纷案。
龙龙今年10岁,巩义市康店镇人。2006年5月11日他的父母协议离婚,协议约定,龙龙由父亲徐某抚养,并由父亲承担全部的抚养费和教育费,面包车等财物归徐某所有,母亲李娜(化名)“净身出户”。徐某、李娜在两家企业当临时工,每月工资1300元左右,不久前,龙龙奶奶病逝,爷爷病重,徐某收入很大部分用于这部分支出。随着龙龙年龄的增长,各种费用日益增加,徐某无力承担龙龙的生活开支,龙龙遂于2009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母亲李娜自2009年5月起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至他18岁止。
小天今年9岁,巩义市河洛镇人。2007年1月8日他的父母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小天由父亲张某抚养,并由父亲承担全部的抚养费和教育费,电视机等财产归张某所有,张某一次性支付给母亲曹某3500元,曹某不要任何财产。张某无固定工作,收入不太稳定,由于社会发展、生活水平提高及物价上涨等因素,张某每月的收入已不能满足小天生活的最低需求,2009年8月小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母亲曹某承担每月150元的生活费。
庭审中,两位母亲均辩称,离婚协议是与原告父亲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明确约定原告父亲承担原告全部的抚养费和教育费,故被告不应承担原告诉请的抚养费。
离婚协议既然对孩子抚养费问题作出了明确约定,那么面对孩子的诉请两位母亲到底该不该承担孩子的抚养费?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原告的监护人与被告离婚时,虽协议约定原告由他们的父亲抚养,抚养费、教育费由男方全部承担,但未征询原告的意见,现原告逐渐长大,生活出现困难,被告仍应负担部分抚养费。两位原告均系农村户口,参照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每年3044元的标准计算,每月为254元。考虑到原告生父生母现实的生活及经济状况,原告的抚养费大部分应由其生父承担,遂判处被告李娜、曹某每月分别承担原告龙龙、小天抚养费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