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金融不良债权系国家为防范金融风险,解决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国务院组建的长城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受让农行等国家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后,又通过打包出售等方式将该批债权合法转移给地方政府等而形成的债权。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系各级法院依据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部门先后出台的多项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形成的案件。
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现状:
一、证据资料中存在缺档和诉讼时效不连续情况。
由于该批案件涉及的债权形成时间久远,且经过多个部门或多个人员处理,又经过几次债权的合法转让,往往导致出现原始资料欠缺。
不良债权案件所涉及的债权在转让过程中先后要在法定媒体公告多次以保障诉讼时效的连续,但由于债务人数众多、数量分散、标的额大小不一,债权转让人往往会只注重欠款数额较大的企业和个人,在历次公告的过程中,就会导致出现公告债务人的逐渐遗漏,从而导致出现相当一部分债务人诉讼时效的不连续。
二、个人借款案件审、执情况不容乐观。
个人借款至今未还的,原因众多,但大多属家庭经济困难难以偿还。由于时间久远,有些借款人已经死亡,有些借款人现在是老弱病残或低保,有些借款人下落不明,仅少量借款人存在但又多数不认账。这些情形直接导致诉讼成本加大,诉讼难度加大,诉讼风险加大。
三、非个人借款案件证据收集工作量大、时间紧迫。
由于该批案件现在大多是地方政府为合法债权人,地方政府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所直接拥有的证据很有限,大量的证据收集需要政府去做,需要法院去依职权收集。而同样由于企业借款时间长,大多数企业已经变更或注销,查询企业的工商登记工作量大,且时间紧迫。像涉及煤矿的企业工商登记查询需要到省工商局进行查询并且需要到煤炭管理部门了解有关经营情况。由于该批案件还有一定的政策性,且受案件审限的限制,有效证据收集时间往往很有限,且工作量还很大。
鉴于目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深入推进,存量有效资产不断减少,处置难度越来越大。在新的形势下,只有在处置方式和手段上大胆创新,勇于开拓,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该批案件顺利审结、执结,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该批不良债权得以实现。根据该批案件目前情况,建议在以后的审、执过程中以分类处置的工作思路开展工作:
一、针对证据缺失、诉讼时效不连续的借款人,要求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加大证据收集力度,法院充分利用法律和司法解释、会谈纪要等相关法律依据指导证据的有效收集,同时积极向上级法院及相关部门汇报发现的问题。
二、针对个人、村委小组、村委借款户等借款案件,利用村财镇管,按照乡镇、街道办为单位分类整理,建议地方政府由财政局通知各乡镇财政所协助催收,财政所可以以村为单位通知村委协助催收,财政部门和法院办案干警予以协助。
三、针对诉讼时效连续的企业(煤矿)等借款人,加快工商登记、注册情况查询,同时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摸底,做好充分的诉前准备工作,同时保证在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后,做到有财产可供执行,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