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元宵节刚过,当大家都在回味节日的欢乐时,巩义市杜甫街道办事处常庄新村的卢省委却有了份担忧。2010年春节卢省委过得挺高兴,因为在春节前(1月20日),他拿到了巩义市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自己在巩义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书被该院一审维持。但现在法院正式上班了,他又有了担忧,因为他被告知企业已提出了上诉。虽然他对前景充满了希望,但想起自己在维权之路奔波的艰辛,也不免有些担忧。
现年29岁的卢省委经人介绍,于2008年6月18日到巩义市科瑞耐材有限公司上班。 2008年8月28日18点27分左右,卢省委维修完机器后骑摩托车下班回家,18:40分左右,在出公司门口不远处与他人摩托车相撞受伤。在多次与公司方交涉未果后,2009年3月16日,卢省委向被告巩义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巩义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原告巩义市科瑞耐材有限公司下达了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该局提供相关的证据。巩义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确定卢省委所受伤害为工伤。巩义市科瑞耐材有限公司不服向巩义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巩义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原告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引发本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巩义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受理第三人的申请工伤认定,并进行调查,认定第三人卢省委提供的相关证明和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衔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证实第三人卢省委是原告巩义市科瑞耐材有限公司职工,且是在下班途中受到的机动车事故伤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并最终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当予以维持。原告巩义市科瑞耐材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卢省委不是其职工、不是在下班途中受到的机动车事故伤害,故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遂作出维持工伤认定书的判决。
想起自己的案件还要到郑州中院进行二审,卢省委不免产生了一些担忧,但他相信法律会给他一个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