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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名女子黑夜“被抢夺” 俩男青年牟利判九年

  发布时间:2010-03-25 08:26:49


    偃师俩男青年为牟利,在巩义“飞车”多次抢劫、抢夺。3月24日巩义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抢夺罪判处俩“飞车”男子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1000元,以及退赔19名被害女子共计18147元。

    康某、杨某今年均27岁,偃师市山化乡农民,2009年到巩义打工,一天晚上他俩在市区看到有人骑摩托车抢包,康某提议用“飞车抢包”的方式牟利,杨某同意。去年10月5日晚7点,康某、杨某在巩义市新华路人行道上站着,观察路上的行人,发现一个中年女子挎着一个手提包独自行走,两人遂驾驶摩托车尾随其后,趁其不备之机,从其左侧抢包。该女子姓孟,发觉后抓住手提包不松手,康某坐在杨某驾驶的摩托车后座上拽拉提包,将孟某拽倒在地进行拖拉,将手提包抢走后,康某、杨某“飞车”逃跑。当晚,孟某向警方报案。

    据悉,2009年8月15日至10月27日康某、杨某预谋后,先后在巩义市区夜间趁19名被害女子不备之机,抢夺18次,抢劫1次,非法获得约8951元现金、16部手机、6张银行卡、8个身份证等,19名被害人事后均报案。2009年10月28日康某、杨某先后被警方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康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驾驶车辆抢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并结伙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康某协同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被告人杨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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