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男子酒后在KTV唱歌,下楼接电话时一脚踏空,滚摔到楼下致头部伤残10级。3月23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KTV老板偿付摔伤男子5766元。
鲍某今年42岁,巩义市城区人,2008年4月3日晚上,他与几个朋友在饭店内吃饭喝酒后到王某开办的KTV喝酒唱歌。晚上9点左右,鲍某离开包厢接听朋友的电话,从吧台西边下楼梯时,因该娱乐场所新装修前楼道光线较暗,有机玻璃质地板较光滑、反光,特别是自身酒后接电话精力不集中,一脚踏空,滚摔到一楼地板上,造成头部受伤,造成各项经济损失28828.66元。鲍某的伤情经鉴定,因外伤致头面部瘢痕形成,影响容貌,构成10级伤残。在找准诉讼主体后,鲍某将王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部分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等20000元。
庭审中,被告王某辩称,被告租赁他人的二楼场所经营歌厅,原告出事的过道系公用通道,被告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和被管理权。被告的安全设施完备,防滑标志明显,原告受伤,被告没有过错,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在被告的娱乐场所消费,原被告之间便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为原告提供安全、优质、舒适的服务环境。原告酒后一边接听电话,一边下楼梯精力不集中,一脚踏空,是导致自身伤害的主要原因,因伤产生的相关损失原告应负主要责任。被告娱乐场所在新装修前,楼道光线较暗,有机玻璃质地板较光滑、反光也是原告受伤的原因之一,对原告的相关损失应当适当予以赔偿。根据原告受伤的具体情况,可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的百分之二十,即5766元。
宣判后,被告王某不服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