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同学说炒股赔钱他买单,可一女子真赔了23万后找同学要帐时,同学却将丈夫脖子捅伤。3月30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史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赔偿受害人47799.65元。
史某今年33岁,2009年初他拉初中同学苏某炒股,并称如果股票赔钱算他的,结果不到半年赔了23万。听同学劝说投资炒股,本指望翻本赚钱,没想到却赔了个精光,苏某多次找史某要钱,史某口头答应于去年5月1日偿还。可过了还款期限,史某连家都不敢回了,苏某打他手机发现停机。
去年5月20日上午,苏某发现史某在其父亲家中,苏某和丈夫岳某带了两三个人来找史某要帐。双方经过商议后,史某打了两张共计23万元的欠条。此时,史某母亲刚好从外归来,史某发现苏某下楼和其母谈话,因害怕苏某告知炒股赔钱让他腾房之事,随手从桌上拿了把折叠刀,将岳某脖子划伤大约三十厘米。岳某受伤后,史某逃跑,苏某向警方报案。2009年10月6日史某在巩义一家网吧被捕。
法院审理查明,岳某伤情经鉴定为轻伤。另查明,2009年11月30日其伤情经鉴定已构成九级伤残。2009年12月10日史某被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岳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史某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抚养费、借款等共计4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经计算,岳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被赡养人赡养费等损失共计47799.65元,为请求赔偿的合理经济损失,应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归还借款23万元,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予驳回。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庭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岳某以量刑过轻、赔偿数额过低为由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