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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讨债村民起诉村委会

  发布时间:2010-04-07 09:00:07


    村委会开办的集体所有制煤矿借了村民2万元迟迟不还,只因煤矿被收购后,本该承担收购前全部债权债务的村委会私下与煤矿实体经营者另签新约。村民讨债之路因债务两次转移而异常艰难,4月6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判决,维持巩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内容,村委会偿还村民借款2万元,并从2002年6月10日起至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月息15‰向该村民支付借款利息。

    李某今年49岁,巩义市大峪沟镇人,2002年6月10日她将2万元现金借给了村委会开办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煤矿,该煤矿矿长和会计给她出具了收据,约定月息15‰,使用期限未约定。该煤矿因经营不善,2008年1月25日以1780万元的价格被某煤业集团和某煤业公司联合收购,收购协议约定收购方不承担该煤矿协议生效前的任何债权、债务,该煤矿的债权、债务全部由村委会承担。2008年3月4日收购情况通过在媒体刊登公告和在煤矿附近张贴告示的方式予以公布。

    煤矿被收购后,李某多次找村委会讨要2万元借款和利息,均遭拒绝,理由竟是村委会2008年1月25日另签订的一份煤矿遗留问题协议书。原来该煤矿2003月1月1日开始由该村村民刘某承包,2004年11月24日徐某入股联合经营该煤矿,不过均因经营不善,导致严重亏算,无法正常生产,2005年11月被迫停产至2008年元月份,2008年1月25日村委会在与收购方签订收购协议时,另与刘某、徐某签订煤矿遗留问题协议书,约定该煤矿2004年11月20日前的一切债权债务由刘某负责,2004年11月20日以后至被收购前的一切债权债务由刘某承担49%,徐某承担51%,村委会协调处置煤矿的债权债务。

    2009年8月4日李某将村委会告上巩义法院,请求判令村委会偿还借款2万元及约定利息,并当庭出示了2002年6月10日煤矿给其出具的收据一份,2004年8月10日、2008年5月16日煤矿矿长及会计给其出具的利息计算清单,2008年11月25日的收购协议书一份等相关证据,证明煤矿欠其借款2万元及利息,村委会有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被告村委会辩称,其为不适格被告,不应承担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的民事责任,煤矿由刘某和徐某实体经营,巩义市公证处2008年2月、2008年4月分别对收购协议、煤矿遗留问题协议进行了公证,原告李某应向刘某和徐某追讨欠款及利息。庭审中,原告李某对2008年4月关于煤矿遗留问题协议的公证内容表示不知情。

    巩义法院审理认为,煤矿给原告李某出具的收据可以作为煤矿向原告借款的证据予以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应受法律保护,煤矿应当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2008年1月25日被告村委会和某煤业集团、某煤业公司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由被告承担煤矿的债务,对该约定原告认可,故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与刘某、徐某之间签订的债务承担协议,没有征得原告的同意,对原告没有约束力,被告辩称其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此纠纷的形成系被告没有及时偿还原告借款所致,应负全部责任。遂判处被告村委会偿还原告李某借款2万元及利息。

    一审宣判后,被告村委会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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