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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恋上雇主之子 怀孕七月作引产获赔近七千

  发布时间:2010-04-08 07:41:31


    17岁贫家女给人当保姆,一夜激情后恋上雇主之子,同居数月肚疼方知有喜。父亲闻之大为震惊,多次找警方“营救”爱女,并让爱女在怀孕七月之际作了晚期引产手术。为还高额手术费,保姆与雇主之子对薄公堂,法院判令雇主之子赔偿保姆6924.64元。4月6日下午保姆父亲来到巩义市人民法院,领取了雇主之子拖欠近十年的赔偿款。

    赵琪小学文化程度,巩义市站街镇人,三岁时母亲去世,一场大火使其家徒四壁,做饭靠捡桐树枝生火,晚上睡觉靠盖民政部门发的救灾被,父亲常年打光棍,还天天为姐姐的学费恐慌。1999年9月10日17岁的赵琪经人介绍给北山口镇的王鑫国一家当保姆,对方管吃住,一个月给150元工资。上班第五天,王鑫国之子王铭军让赵琪去他屋看电视,在赵琪准备离开时,王铭军将门反锁,与赵琪发生了性关系。两人随后开始了同居生活,一天赵琪突感肚子疼痛,用试纸一测才知道自己怀孕了。

    赵琪父亲赵二柱得知女儿与人同居并怀孕一事后,多次找警方出面“营救”女儿,并以女儿被拐骗后遭强奸为由要求公安机关和妇联等部门追究王铭军的强奸罪。可每次赵琪回到家,不久又和王铭军换地方开始同居生活。警方调查后认为赵琪与王铭军第一次发生两性关系后未向任何单位告发,时间长达半年之久,无证据证明此案为强奸案件;赵琪先后三次被警方从王铭军处找回来交给赵二柱照看,赵琪又多次回到王铭军身边和其共同生活;赵二柱、赵琪父女告王铭军的目的是想要王铭军给赵琪打胎费、营养费、手术费等费用,因此认定王铭军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2000年6月30日怀孕七个月的赵琪作了晚期引产手术,考虑到其家境贫困,妇联为其垫付了600元手术费。未婚先孕、恋上雇主的儿子、不满18岁就打胎等舆论压力让赵琪透不过气来,加上家境贫寒无力偿还手术费,2000年8月17日赵琪将王铭军告上巩义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手术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6668.20元。

    庭审中,王铭军辩称,他虽与原告赵琪同居过,但未发生过两性关系,原告在他家当保姆期间,也曾回过家,他有阳痿病,赵琪怀孕与他无关,不应负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家打工期间,年纪尚不满18周岁,被告与原告非法同居,以致原告怀孕,被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由此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纠纷系被告不及时履行有关民事义务所致,应负全部责任。被告辩称其患有阳痿病,二人无性关系等,因无相关事实依据,对该辩称法院不予采信。2000年11月巩义法院判处被告王铭军赔偿原告赵琪手术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慰抚金等共计6924.64元。

    2001年该案申请执行后,因被执行人王铭军常年在外逃避执行和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多次终止执行。2009年该案恢复执行后,承办法官王二现了解到申请人家境确实比较困难,多次找被执行人做工作,但被执行人却不予配合。2010年初了解到其在信用社有存款,承办法官及时到银行予以冻结。在多次找被执行人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今年4月6日法官王二现决定将冻结款划拨给申请人赵琪,因赵琪在外打工,委托父亲当日下午来法院领取了执行款。拿到拖欠近十年的赔偿款,赵二柱激动的不断重复两个字:“谢谢!”

   (文中人物除法官外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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