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清白一男子为了感谢朋友帮忙,请人到一面馆吃饭,结账时才发现带的钱不够。面馆老板同意赊账,但需他在账单上签字。该男子觉得面馆老板不给他面子,抢过账单就撕,并对面馆老板拳打脚踢。于是,该男子的履历上出现了这样一行字:2010年4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刘某今年34岁,巩义市回郭镇人,过去无任何犯罪记录。2009年10月14日下午2点,为了表达对胡某(另案处理)等人辛苦帮忙的感谢,刘某请胡某等人到一陕西面馆吃饭喝酒。饭后结账时,刘某才发现带的钱不够,遂告诉面馆老板司某想下周过来付钱。面馆老板司某一看是熟客,同意刘某下周结账,但需在账单上签名。刘某认为,既然是自己请客,就不能让朋友垫钱,面馆老板此举是不给自己面子,抢过账单撕毁后,用酒瓶、饭碗、盘子等物品对面馆老板进行殴打,造成司某头部创口累计长17.7cm,经鉴定已构成轻伤。案发后,刘某已赔偿被害人司某其个人应当承担的经济损失。
巩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