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业单位为提高员工福利,给职工办理团体人身保险,因嫌职工一个一个签受益人合同麻烦,企事业单位和保险公司商量后常常特别约定受益人一栏统一填写单位名称。可新《保险法》出台后,这样的协议被视为无效协议,4月20巩义一家事业单位就因这样的合同输了官司,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状,撤销向保险公司追讨先前支付给员工的受伤赔偿金。
今年53岁的韩某是巩义市一名普通的女环卫工人,2007年7月19日单位为了提高员工福利,给包括她在内的132名环卫工人购买了一份团体人身保险。因嫌麻烦,保险公司和环卫处商量后,协议特别约定环卫处为受益人,环卫处需提供一份132名环卫工人的人员清单,清单需被保险员工签名,若参保环卫工人发生意外事故,环卫处应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2008年1月12日下午韩某在巩义市新华路附近铲雪时因路面结冰太滑摔倒,随即被送到医院治疗,伤情经诊断为左科力氏骨折,2009年3月28日伤情经鉴定为六级伤残,事后保险公司赔付给韩某3111.66元。2009年1月12日韩某将环卫处告上巩义法院,要求支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6753.41元。扣除保险公司已赔付的3111.66元,2009年7月12日法院判令环卫处赔偿韩某130196.41元。
环卫处认为13万元在保险公司最高赔偿给每名参保员工的限额内,保险协议中约定单位才是受益人,遂多次找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均不予受理,2009年10月29日环卫处将保险公司告上巩义法院,要求支付环卫处已赔偿给韩某的130196.41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依照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新《保险法》第39条第二款之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保险合同关于环卫处为受益人的约定与《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为无效约定,环卫处根本不具有受益的资格,应驳回原告环卫处的起诉。
根据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承认的受益人为韩某,只有韩某才有向保险公司追索赔偿的资格。因此,环卫处状告保险公司如果不撤诉,那也必定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