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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时暂扣物品 公安机关成被告

  发布时间:2010-04-21 14:46:15


    公安机关在处警过程中,暂时扣押当事人物品,结果成了被告。昨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驳回原告徐安仁的诉讼请求。

  2009年12月27日5时许,巩义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巩义市鲁庄镇念子庄村报案,称有人在村办工厂盗窃。民警赶到现场经初步调查获知,村民徐安仁用一辆货车欲将村办工厂一车间的高频电解炉等物品拉走,遭到念子庄村委会工作人员的阻拦,双方发生冲突。村委会工作人员称,徐安仁是盗窃村办红旗机械厂的设备。徐安仁则称自己不是盗窃,而是租车将用于经营的设备拉去维修。因双方僵持不下,办案民警让徐安仁先把涉案物品拉到巩义市公安局刑警三中队,暂时扣押了涉案物品及运输车辆,并以行政案件立案登记。后经调查,办案民警确认该案件属于民事经济纠纷,徐安仁行为不是盗窃行为,即通知其领取被扣押物品。徐安仁于2009年12月29日将被扣押的物品领回后,以公安机关越权执法为由状告巩义市公安局。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原告与村委会已经发生冲突并对峙的情况下,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使民警当场排除其盗窃嫌疑,民警将涉嫌被盗的物品连同运输车辆予以扣押,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受理此案,符合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L    

文章出处: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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